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確保TRANBBS城市道路照明能為車輛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看環境,達到保障TRANBBS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動和美化城市環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道路及與道路相聯系的特殊場所的照明TRANBBS設計,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的設計。
第1.0.3條 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安全可靠,TRANBBS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省能源,維修方便。
第1.0.4條 道路照明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
第二章 照明標準
第2.0.1條 城市道路照明標準,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區道路分為五級。
道路照明標準 表2.0.3
級
別 道路類型 亮   度 照 度 眩光限制 誘導性 
平均亮度
Lav(Cd/㎡) 均勻度
Lmin/Lav
平均照度
Eav(Lx) 均勻度
Emin/Eav
Ⅰ 快速路 1.5 0.4 20 0.4 嚴禁采用非
截光型燈具 很好 
Ⅱ 主干路及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大型交區紐等 1.0 0.35 1.5 0.35 嚴禁采用非
截光型燈具 很好 
Ⅲ 次干路 0.5 0.35 8 0.35 不得采用非
截光型燈具 好 
Ⅳ 支路 0.3 0.3 5 0.3 不宜采用非
截光型燈具 好 
Ⅴ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居住區道路和人行道 -- -- 1~2 -- 采用的燈具
不受限制 --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20~30%。
②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條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應滿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和誘導性四項評價指標。
主要供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區道路應滿足平均照度單項評價指標。
第2.0.3條 各級道路照明標準見表2.0.3。
第2.0.4條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機動車道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的1/2。
第2.0.5條 第2.0.3條和第2.0.4條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為維持值,新安裝光源、燈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應
相應提高30~50%。
第2.0.6條 選定道路照明標準時,要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視其道路類型采用相應低1級的標準。
第三章 光源和燈具的選擇
第一節 光源的選擇
第3.1.1條 道路照明應采用高光效氣體放電燈,不應采用白熾燈。
第3.1.2條 選擇光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和對顏色識別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壓鈉燈或高壓鈉燈;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壓鈉燈;
三、支路和居住區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高壓汞燈;
四、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個別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街道必要時可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或中顯色型、高顯色型高壓鈉燈。
第二節 燈具的選擇
第3.2.1條 機動車道應采用功能性燈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燈具;
二、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第3.2.2條 禁止機動車通行的商業街道,居住區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道宜采用裝飾性和功能性結
合得好的燈具或具有較高機械強度的裝飾性燈具。
第3.2.3條 采用高桿照明時,宜選用光束比較集中的泛光燈。
第3.2.4條 照明標準高、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宜采用防塵防水級別較高的燈具。
第3.2.5條 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第3.2.6條 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宜采用帶減振措施的燈具。
第四章 照明設計
第一節 照明方式
第4.1.1條 道路及與其有關的特殊場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規照明和高桿照明兩種。
第4.1.2條 常規照明有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橫向懸索布置和中心對稱布置五種基本布燈方式(見圖4.1.2)。
 
  圖4.1.2 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形式
(1)單側布置;(2)雙側交錯布置;(3)雙側對稱布置;(4)橫向懸索布置;(5)中心對稱布置
一、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燈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應滿足表4.1.2的規定;
二、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
第4.1.3條 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應合理選擇燈桿燈架的結構形式、燈具及其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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