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造價與招標投標管理中成本價問題的思考
袁強青 葛紫英(舟山市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舟山316000)
1 前言?
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了招標投標活動,使招標投標有了一套科學、嚴密、規范的程序,保證了招標活 動的合法性、公正性。但隨著《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實施,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該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的投標應滿足的條件之一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然而,什么是成本價,如何來確定,在招投標中怎樣進行操作等等,這無疑已成為招投標和造價管理部門當前所面臨的一個難題。筆者擬結合當前的實際,作一粗淺的探討。
2 成本價概念的內涵及在現實中的需要?
建筑成本主要指企業為生產建筑品所必須耗費的人工、材料、機械、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不形成實物工程量等的費用。馬克思指出:“商品出售的最低界限,石油商品的成本價格決定的。”所以,成本價也是企業生產建筑產品產生利潤或虧損的臨界點;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成本價愈低,企業的競爭能力就愈強。因此,用成本價來確定投標報價 的有效性和365JT施工企業的贏利與否,使招標投標的操作更具科學性。?
現在所通行的計價方式是:建筑工程造價由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等構成。其中直接費由全省統一定額基價乘以按 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工程量而得,再以直接費為基礎乘以費用定額的綜合費率加上材料價差等,最終確定工程造價。到工程結算時,再根據有關規定計算材料價差和有關費用調整,得出實際工程造價。而招投標過程中,大部分地市則據此以確定工程造價,在計算標底和投標報價時依據同樣的圖紙,同樣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同樣的預算定額計算預算總價,并在標底的基礎設置上下限,投標報價接近標底或在上下限范圍內的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為報價最高分,綜合得分高者中標,超過上下限為廢標。毫無疑問,這種計價方式和招投標方法所帶來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一是難以反映建筑產品的真實價值;二是現行預算定額某些子目消耗量的確定偏離于實際;三是現行取費標準與實際水平不一致;四是現行人工費偏低;五是信息價偏高;六是招投標過程沒有充分體現市場競爭的原則,施工企業往往依賴于政府的保護價,甚至采用不正當的手段來探測標底以達到中標的目的。
因此,改革現行計價方式和招投標管理模式,使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真正步入市場化軌道 已是十分迫切。然而成本價的概念真正得到應用并在實踐中產生的積極的效果,則還需要采 取相應的改革措施。?
3 成本價的應用中急需抓好的幾項工作?
(1)編制全國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目前全國各地工程量計算規則不盡相同,隨著《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各投標單位可以參加各地區的招投標活動,為適應這種形勢,?應編制全國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實行量價分離,編制行業成本消耗量定額。首先,由于各省的生產率水平、施工365JT技術、施工方法、有所不同,所以應編制全省統一的成本消耗量定額,且在編制時要充分考慮各類施工企業的生產率水平,典型工程的選擇面盡可能大一點。其次定額消耗量的編制原則應由從前的社會平均水平改為現在的社會平均先進水平,企業只有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技術水平,經過努力才能達到,因此社會平均先進水平的消耗量應是編制行業成本價的基礎。?
(3)實行綜合單價編制成本價的取費費率。根據改革在先的地市的經驗,筆者認為,綜合單價應為完成工作項目所消耗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管理費、利潤和風險金。因此在確定人工、材料、機械費以后,要編制成本價的取費費率,并將綜合費率分攤到各個子目中去(改變以前編制上限費率的做法,轉為編制下限成本價費率)。因此在編制取費費率時應擴大統計樣本,根據全省各所有制主體所完成的工作量所占的權重進行取樣,并對 固定費用和變動費用進行區分,對變動費用這一塊進行合理的分解,測算最低限及必須進入費率的費用,不考慮利潤和風險金(利潤和風險金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報價時自行決定)。?
(4)改進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方法。當前由省信息中心發布安裝、市政等專用材料價格信息 和由各地發布建筑材料價格信息的方式,隨著招標投標方法的改進,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材料價格地域性很強,發布一個全省統一的價格供各市地參考,欠合理;各工種的人工單價信息、機械租賃價格信息等,也應由市地負責管理;一旦市場發育完善后,造價咨詢機構也可發布如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信息,造價指數,投標價格指數等供各投標企業參考;同時發布的信息價要盡可能與實際成交價相接近,而不是當前以發布的信息價打一個折扣作為成交價的做法。此外,應測算各種結構類型的參考工程成本價,以指導招標投標工作。?
(5)改進工程造價計價方法。比較合理的工程造價計算方式應該是:工程造價=實物工程量×綜合單價+開辦費+稅金。開辦費是除實物工程價格以外所需施工配套而發生的,但又不形成實物工程量的費用,應由各投標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分別報價。?
(6)取消以標底為基礎的上下限額,由企業自主報價。隨著《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實施,以標底為基礎的上下限幅度取有效標的做法既不利于市場競爭,也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要求。為此,應建立由企業根據企業消耗定額、市場行情、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綜合實力自主 報價的投標報價新機制,使業主通過招標競爭在確保工程質優的情況下,選擇價廉的投標人 。?
(7)編制行業成本標底,以控制低于成本報價。《招標投標法》規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爭”在實行由企業自主報價后,難免會遇到低于成本報價的情況,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必須以造價管理部門頒發的消耗量定額編制行業成本價的標底(此標底對投標單位不公開,但在開標時可以向評標委員會公開,并只作參考), 作為控制低于成本的界限。但標底是行業成本,而不是企業個別成本,故當投標價低于標底 時不應一概作為廢標,而應對低于行業成本的報價進行分析。?
但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目前建筑市場尚未發育完善,市場主體行為尚未完全規范,市場主體發展緩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進入市場,還不是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建 筑產品價格的改革又不能離開外部的客觀條件,因此改革需穩步進行。本文思路是否妥當,敬請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