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預付費
為使監理服務能及時開展,業主在簽訂監理合同的監理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之后14日之內,且主要人員及必要的設備到場后, 向監理單位支付與履約擔保金同等款額的動員預付費。
2、履約擔保金
業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5.5.3條的規定,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不得影響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應當得到的其它支付。
3、賠償金
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的監理單位對業主的賠償,業主從監理單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時間與內容
按監理合同價除以監理服務時間,每季度付一次(包括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4.2條確定的對監理單位的賠償費),支付時間分別為3、6、9、12月份的中旬。
5、支付方式
業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時,按動員預付費占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動員預付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的監理單位向業主的經濟賠償,該賠償的每次扣回額不超過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的10%。
6、結算
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后14日之內,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扣減監理單位賠償金的余額;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30天之內,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它應從監理單位扣回的款項,業主向監理單位返還履約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