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工程招標率特別是公開招標率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進一步實施,有關招標、投標、評標、定標的實施細則勢必盡快制訂。本文就土建工程中公開招標的三種常見評標方式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給評標、定標實施細則的制訂作一些參考。
   一、“標底式”評標
   標底是招標前建設單位根據工程TRANBBS設計圖紙、有關定額與取費標準等計算的投資總額,并經當地招標主管部門審核后所確定的發包工程造價。這種評標方式以價格考察為主,跟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法規配套,能照顧TRANBBS施工單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潤基礎上,可充分保證工程質量,也是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的一種主要評標方式。
   但是,這類評標方式存在許多弊端。第一,標底的編制費是按投資總額的比例收取,對業主來說,是一筆不少的錢,這無疑加重了業主的項目支出費用;第二,編制出來的標底容易泄露。一是從標底編制人員口中泄露,二是從業主處泄露,三是從當地主管部門泄露。這就使工程招標造成不公平競爭,是不公正的;第三,這種評標方式與國際慣例不接軌。一方面標底是以定額或信息價或供應價或內部價及取費標準算出的,這些價格本身就差別較大,各.投標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標價與標底定會有很大差距,造成報價與標底差距較大;另一方面,標底把各投標商的生產TRANBBS技術水平、經營管理及資源條件放在同一水平考慮,沒能體現優秀企業的優勢(管理優勢、生產技術優勢、資質優勢、業績優勢、價格優勢),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業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評標
   “打分式”評標是在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一些主要內容如工程報價、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業績信譽、優惠條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作為打分項目,按照評委的打分得出中標單位的推薦順序。其中,工程報價的分值較多。這種評標方式兼顧了價格、技術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觀反映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評估投標單位的整體實力,同時,業主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調節評分項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但是,下列原因將會導致評標時的不公平、不公正:第一,評分標準中項目及其定量標準不準確;第二,業主對評委施加影響或評委對各投標文件不可能進行較全面的閱讀、理解、比較;第三,業主和評委的主觀傾向性制約評標。
   三、“最低評標價”評標
   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在投標文件的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最低評標價的投標單位定為第一推薦中標單位。這樣可以減少評委的主觀傾向性,體現了投標單位的管理優勢、生產技術優勢、價格優勢,節約工程投資。
   這種以價格考察為主的評標方式,第一,不保護投標商的利潤,如果資金不到位,則影響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同時施工單位要承擔資金周轉困難和利潤率極低的風險;第二,我國多數施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施工企業還沒有這種實力及投標經驗,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三,低價搶標,高價索賠,給施工過程造成較多的麻煩,甚至嚴重地影響工程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不論哪種評標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準確、完整,技術部分完善、規范,工程量清單全面、不能有漏項,同時如果能以某種評標方式為主,兼顧其他兩種評標方式,減少評標過程中的主觀性,并能制定針對評委的有效的監督機制,評標一定會更加公平、公正。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落到實處并發揮更大的作用,制訂有關評標的實施細則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