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開挖
    (1)應根據地形、地質、開挖斷面及TRANBBS施工機械配備等情況,采用能保證邊坡穩定的方法施工。
    (2)石方需要用爆破法開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纜線,應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還應調查地下有無管線,如果有管線,應查明其位置和埋設深度,同時應調查開挖邊界線外的建筑物結構類型、完好程度,距開挖界距離,然后制定爆破方案,報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3)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爆破證書的專業人員施爆。并將爆破專業人員名單報監理工程師審驗。
(4)石方爆破一般采用預裂、光面、深孔爆破等TRANBBS技術,有效地控制開挖斷面,嚴禁過量爆破。通過試炮確定有關參數,在爆破開挖前至少14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爆破的操作計劃(包括安全措施),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和頒發執照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時應嚴格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施工。
    (5)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當確需進行大爆破施工時,應嚴格按JTJ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6.3.14條規定編制技術TRANBBS設計文件,并于爆破施工前28d交監理工程師批準。
    (6)項目體應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點、數量、警衛、收發、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藝圖紙編制報告,應在爆破器材進入工地前28d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時將運入路線和時間報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通行證后方可將爆破器材運入工地保管。
    (7)認真確定爆破的危險區,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設施受到危害和損失。在危險區的邊界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建立警戒線,顯示爆破時間的警戒信號;在危險區的入口或附近道路應設置標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員在爆破時進入危險區。
    (8)由于爆破引起圖紙規定斷面以外松動的巖石,必須清除。
(9)石方路塹的路床頂面標高,應符合圖紙要求,如過高應輔以人工鑿平,過低應以開挖的石屑或碎石填平并輾壓密實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