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業指導書
一、 基本規定
1.1.1.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按《培訓程序》實施培訓,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監炮員作業證》、《運輸作業證》并定期參加受檢培訓,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1.1.2. 所有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1.1.3. 對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貯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1.1.4. 采用新爆破器材和爆破365JT技術應進行爆破365JT設計,并經上繳領導批準,制定相關的安全規定。
二、 爆破器材的采購與搬運、貯存和保管
(一) 一般規定
2.1.1 爆破器材的采購必須按《采購程序》實施控制。
2.1.2 爆破器材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搬運和保管必須按《搬運、貯存、防護和交付程序》實施控制外,還應作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二) 庫房設計365JT施工要求
2.2.1 庫房應為平房,窯洞等結構堅固的建筑物,設計與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設施施工規范,并進行質量驗收。
2.2.2 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并有防潮濕設施。
2.2.3 庫房必須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和接地,且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2.2.4 庫房要保持整潔、衛生、干燥、通風,嚴禁亂堆亂放,嚴防老鼠及有害動物,若有發現及時消滅。
2.2.5 庫房周圍應設有圍墻或鐵絲網,配有防雷接地和照明。
2.2.6 不同爆破器材應分別堆放,雷管和炸藥不得存于同一庫。庫房貯存量應小于允許量,庫房與庫房,庫房與保護對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周圍應設有圍墻或鐵絲網,應配有防雷接地裝置。
(三) 運輸與裝卸
2.3.1 運輸爆破器材,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
2.3.2 裝運爆破器材司機必須遵守道路365JT交通規則,非押運人員不準乘車。
2.3.3 運輸車輛應有帆布覆蓋,用繩子綁牢并設有明顯危險警戒標志。
2.3.4 車箱底應加軟墊,電雷管、火雷、導爆索、炸藥等物品在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拋擲、沖擊、撞碰、拉拖、翻滾和投擲。
2.3.5 搬運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嚴禁夜間裝卸雷管。如必須在夜間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場應有充足的照明允許使用防爆和防爆電燈,禁止使用電燈、油燈、汽燈和明火把。
(四) 爆破器材管理人員規定
2.4.1 為確保安全對采購進貨爆破器材數量必須嚴格清點,作好驗收記錄。對于數量或品種與單據不符時,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查證落實、處理。
2.4.2 對每次進庫材料必須檢查說明書并進行必要的試驗,試驗規程參照有關規定,否則不能發放使用,對已加工好的各種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時發放,要注明標簽防止發生意外。
2.4.3 嚴格領發清退手續,作到認真負責,填寫爆破單據;注明項目及單位、時間、地點、班次、發放人、領用人和施工單位并要三方簽字方能生效。
2.4.4 倉庫人員應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寫交接登記表。當面查清物和賬目,嚴禁涂改和撕頁。否則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4.5 剪下導火索、導爆縈線等,清點數量順方向盤好作好標記放回原處。
2.4.6 爆破器材應按規定堆垛:寬度應小于5m,垛與垛之間寬度為0.7~0.8m,堆垛與墻壁應有0.2m的空隙,炸藥堆垛高度小于1.6m,并且不同的品種、批號分別堆放。
2.4.7 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穩、牢固、整齊、堆放高度合乎規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于搬運和通風檢查。
2.4.8 為防止混用,應在爆破器材堆放場所進行標識,內容包括:○1名稱;○2產地;○3廠標;○4批號;○5生產日期;○6試驗方法、結果等。
2.4.9 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爆破材料的驗收,發放及統計制度。并應有安全保衛人員。
三、 爆破器材的加工
(一) 炸藥的干燥粉碎
3.1.1 有硝銨美炸藥加工各種規格的藥卷時,要根據炮孔的直徑按規定進行,加工要保證質量,嚴禁把塊狀的炸藥裝入藥卷內,以免影響爆力。
3.1.2 粉碎結塊的銷銨美炸藥,只許用木器碾壓,嚴禁用鐵器和石頭砸碎。
3.1.3 炸藥拆箱應在庫外,確認安全地方進行,開箱時嚴禁敲打。
3.1.4 處理防水炸藥時,一定要認真細致的檢查,若發現藥卷上有小孔或兩頭封閉不好應立即處理,以達到防水。
3.1.5 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藥,要及時清掃干凈,并分別集中妥善處理,以免踩踏,撞擊引起爆炸。
3.1.6 藥卷封蠟或瀝青及石蠟的混合材料時溫度應控制在不超過70℃,浸泡時間應控制在4~8s(溫度高時間短,溫度低時間長)。
3.1.7 水膠炸藥加工之前,若發現藥卷變軟,淌水,藥水分離等現象,應做試驗、確無問題才許加工。
(二) 火花起爆藥包
3.2.1 加工火炮剪導火索時,應首先弄清是否同廠、同批。若非同廠、同批,要先做燃速試驗,根據燃速確定長度,異廠異批不準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發生事故。剪割時要細心操作,不準剪成馬蹄型或過分扭傷,以免影響燃速或不著火出現瞎炮。
3.2.2 剪好的導火索每十根一把,順方向盤好,放在干燥處,嚴禁放在潮濕的地面上。
3.2.3 導火索與雷管聯接時,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操作,房內不準有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3.2.4 導火索插入火藥管之前,先將管內雜物倒干凈,以免雜物堵塞導火索藥芯造成接觸不良,并嚴禁用嘴吹。
3.2.5 導火索插入紙殼火雷管時須用膠布將導火索、火雷管相連處纏牢,插入金屬殼管時,要用緊口雷管鉗子把雷管口同導火索卡緊,嚴禁用鉗子夾雷管要害部位,嚴禁以牙代鉗。
3.2.6 火雷管插后包纏膠帶時,手指應輕微頂到管尾,以錫脫節造成瞎炮。
3.2.7 綁好雷管的導火索插入藥卷時要用適當的綁扎線,藥卷上繞線不小于四圈,導火線上不小于三圈,并要均勻以防背運時藥卷脫落,繞線時不許過分轉動炬脖予以免綁扎處受傷浸蠟后不過火。
3.2.8 藥卷過硬時,要用手指將藥卷捻松,然后慢慢將管插入,嚴禁硬插。
3.2.9 插管完畢時,必須嚴格清查導火索與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丟管踏響傷人。
(三) 電力起爆藥包
3.3.1 用爆破電橋檢查電管之前,首先檢查電橋是否完好,干電池盒子是否擰緊,無異常情況方可測管。
3.3.2 選擇電雷管時,其電阻誤差應不大于0.25Ω。
3.3.3 檢測各種電雷管時,應將電雷管放入4cm厚木箱內(一次只放10個)在無炸藥,無他人的單獨房間內單個檢測,檢測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3.3.4 在插入電雷管時,先在藥卷一端用竹木錐子鉆開小眼后將雷管順眼慢慢插入,并在綁扎時注意電雷管封閉口及腳線處不要受傷。
3.3.5 接線時電雷管線嚴禁補鉗子夾得太重,以免損傷腳線。
(四) 加工品的保管與標識
3.4.1 爆破器材的加工應在加工房加工,如無條件時也應確認安全的地方進行加工。
3.4.2 加工時應認真仔細,按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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