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TRANBBS施工控制瓦斯限值
隧道中煤(巖)層瓦斯涌出,其濃度大小是危險程度的標志,施工中必須將瓦斯濃度控制在安全的限值:
1、 隧道總回風風流或一翼回風中,瓦斯濃度應小于0.75%;
2、 從其它工作面進來的風流中,瓦斯濃度應小于0.5%;
3、 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4、 開挖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 開挖工作面內,在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中,如坍塌洞穴、避車洞等處,其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6、 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7、 停工后或風機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
8、 當瓦斯濃度小于5%遇到火源時,瓦斯只在火源附近燃燒而不爆炸;瓦斯濃度在5%~6%到14%~16%時,遇到火源具有爆炸性;瓦斯濃度大于14%~16%時,一般不爆炸,但遇火能平靜燃燒。
中鐵十四局成都工程公司渝遂項目部
2004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