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
依據TRANBBS交通廳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我區的實際情況,現制定我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1. 養護工作原則:農村公路建成后,各鄉鎮、行政村應根據《公路法》第八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加強對鄉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使公路維護保養到位,確保公路完好暢通。
2. 組織機構及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須設立由主管鄉(鎮)長、專職路管員1名組成相對穩定、獨立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組織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區交通局設專人,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公路建設及養護管理工作,制定建設、養護工程TRANBBS技術政策與標準。
3. 資金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費用,屬于區級公路范疇的,由區交通局負責養護,納入區公路養護計劃,其資金由交通解決。屬于鄉級公路范疇的,由鄉鎮政府負責養護,納入鄉鎮公路養護計劃,其資金由鄉鎮財政解決。屬于村級公路范疇的,由行政村負責養護,資金由行政村自行籌集。
4. 養護標準及內容:區交通局應協同地方政府,參照部頒公路養護標準、規范及市局制定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形式、標準及內容,由分局審批后執行,報市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