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公路字[2004]206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以下簡稱新《標準》)已于2004年3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中的4.0.4款對路基壓實度標準的要求,高于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J-97)(以下簡稱舊《標準》)中的相應標準。針對目前新《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已經完工的路基工程,壓實度抽查和評定標準應按施工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凡在2004年6月1日前已簽定施工合同的項目,其路基壓實度抽查和評定標準可按施工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如執行新《標準》,應由項目法人與承包人依據施工合同進行協商,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 三、凡在2004年6月1日前招標文件按舊《標準》編制并已售出,但尚未簽定施工合同的,一律按新《標準》執行。由項目法人對招標文件相應部分進行修改,并與投標人協商,按新《標準》簽定施工合同。 四、從2004年6月1日起,所有未出售招標文件的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新《標準》。 五、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新《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強對路基壓實度的抽檢,防止試驗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確保路基工程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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