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公私合伙制)的定義和分類探討發表于《都市快軌交通》2004年10月
王 灝 (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北京 100086)
摘 要:PPP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之不同機構在引入PPP概念時參考了不同國家的經驗,因而業界人士對PPP的理解不盡相同,各種相關術語的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本文對PPP的定義和分類進行了有益探討,對于制定PPP相關政策法規、在PPP合同中使用標準化術語具有一定參考作用。
關鍵詞:PPP;定義;分類;基礎設施;項目融資
A Study on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Wang HaoBeijing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rp.,Ltd.
Abstracts: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s increased using in global project financing, however, it is still new to China’s public utilities. Different terms and different perceptions of them, have made a common understanding difficult. It is helpful to re-focus on the concrete relationships and issues inv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PP, for the reference of establishing relevant policy and using standardized terms in PPP contracts.
Key words: PPP; partnerships; definition; classification; public utilities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伙制”,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由于PPP與傳統的公用事業提供方式相比具有很多優越性,近二十年來,各國或國際組織都爭相嘗試將PPP的各種模式應用于本國或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從90年代初期開始,全球PPP項目迅猛增長,并于1997年達到頂峰。伴隨1997年亞洲、俄羅斯和巴西經濟危機的出現,全球PPP項目有所減少,之后在平穩中又開始逐漸回升。有資料表明,在未來15年內,全球發展中國家大約需要2萬億美元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因此,未來若干年內,全球很可能會出現PPP項目建設的新高潮。 中國正處于經濟騰飛時期,對于各種基礎設施的需求比其他國家更大更迫切。由于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實力不夠雄厚,必須引入靈活多樣的市場化融資方式建設基礎設施。為此,有關部門應加快PPP的基礎性研究和應用,推動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
1. PPP定義及相關概念1.1 PPP定義研究 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德國學者 Norbert Portz 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么或者應該是什么幾乎沒有任何意義,它沒有固定的定義,并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1]”。以下列舉了幾條有代表性的PPP定義,供參考。
(1)聯合國培訓研究院 PPP涵蓋了不同社會系統倡導者之間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目的是解決當地或區域內的某些復雜問題。PPP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為滿足公共產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導者之間的各種合作關系,其二是為滿足公共產品需要,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進行的大型公共項目的實施[2]
。(2)歐盟委員會PPP是指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一種合作關系,其目的是為了提供傳統上由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項目或服務[3]
。(3)加拿大PPP國家委員會 PPP是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一種合作經營關系,它建立在雙方各自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適當的資源分配、風險分擔和利益共享機制,最好地滿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4]
。 (4)美國PPP國家委員會 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間并結合了兩者特點的一種公共產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資源進行設計、建設、投資、經營和維護公共基礎設施,并提供相關服務以滿足公共需求[5]
。 由此可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狹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它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資金價值(Value For Money)。 在國外研究文獻中提到PPP時,絕大多數是指廣義的PPP,而從國內文獻來看,多數理解為狹義的PPP。需要強調的是,不管是廣義還是狹義,PPP均是指一個大的概念范疇,而不是一種特定的項目融資模式。因此,不能將PPP與BOT、TOT等特定項目融資模式并列起來進行比較。
1.2與PPP相關的幾個概念 國外有不少文獻使用PPP/BOT、PPP/PFI等組合方式來表示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合作關系的總稱,為了更好的理解PPP,有必要了解與之相關的幾個概念。
(1)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e,私人融資倡導) PFI可以理解為PPP在英國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特定階段,其含義與狹義的PPP概念非常類似,只不過PFI更強調私人部門的資本投入,因而PFI也是一個概念范疇,它包括DBFO、BOOT、BOO等多種模式。由于英國的PFI主要以DBFO方式實現,因而也有的文獻中PFI特指DBFO模式。歐洲國家的PPP方案主要參考英國的PFI模型和法國的Concession模型。
(2)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 BOT概念最早由土耳其總理奧扎爾于1984年提出來的,隨后幾年英國和法國對BOT的興趣激增,并成為兩國解決債務危機的手段之一。再后來BOT風行全世界,各種BOT項目大量涌現。 在多數文獻中,術語BOT代表一類特定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OT、BLOT、BOO等。也有的文獻中BOT特指BOOT模式,因此BOT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3)TOT(Transfer- Operate-Transfer,轉讓-經營-轉讓) 國內經常出現的另一個術語TOT,在國外文獻中其實并不多見。根據筆者的理解,TOT可以分為只轉移經營權的TOT和伴隨產權轉移的TOT兩種,前者實質是租賃關系,后者實質是購買關系。又由于設公共施轉讓給私人部門后一般需要先進行一定程度的更新、擴建才能經營,故TOT可分別用LUOT(Le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和PUOT(Purch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表示。
(4)Concession(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在法國具有很長的歷史,其含義同樣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特許經營與狹義的PPP概念完全相同,是指一系列特許經營方式的總稱;狹義的特許經營專指“場域特許經營”或“特許租賃經營”,法語用“affermage”表示。 特許經營權通過競爭招標授予,它可以應用于新設施的建設,也可以應用于已有設施的更新、升級和擴建等。特許經營權的合同期限一般長達20到30年,在此期間私人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經營和維護公共設施,但整個過程中,包括已有設施和私人部門新建設的設施在內的全部資產歸公共部門擁有,天則公用事業研究中心認為“這一點很重要,如果私人部門是資產的擁有者,那他就不能叫做特許經營者,因為他的經營沒有時間的限制,也沒有產權移交的問題”。公共部門需要做的是監督私人部門在特許期內使用和維護設施妥當,確保特許期結束后全部設施能較為完整地交還公共部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的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授予私人部門特許權經營公用事業,它與連鎖超市、快餐店等的特許(加盟)經營有所不同,后者一般用法語“franchies”表示。
(5)PSP(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公私合作) 世界銀行使用術語PSP來泛指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各種程度的合作關系,其含義與廣義的PPP完全相同。
(6)Divestiture(剝離) 將公共資產或國有股權通過出售或者管理層收購(MBO)等形式轉讓給私人稱為“剝離”,具體有完全剝離(Complete Divestiture)和部分剝離(Partial Divestiture)兩種。 完全剝離與特許經營相類似,但由于所有權永久歸私人保留,故兩者的PPP性質有所不同。在特許經營方式中政府有兩個主要任務,其一是確保資產使用良好并在特許期結束后能較為完善的交還,其二是通過合理的調節和管理,避免出現行業壟斷價格,同時確保服務質量。而在完全剝離模式下,政府的任務只有后者,因為從理論上講,私人部門會自覺維護其自身擁有的資產。葡萄牙和意大利的部分高速公路、英國的部分電信業表明,采用完全剝離方式比特許經營方式更為有效。 如果政府希望在資產管理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則可以選擇部分剝離的方式,保留部分資產的產權。部分剝離方式在吸引私人資金、提高經營和管理效率的同時,還能保證公共資產的國有意義。在對國民經濟意義重大的行業,為確保社會安全和經濟穩定,政府通常不愿意將這些行業的公共資產完全剝離出去。
(7)其他常見術語 Privatization(私有化):有兩種含義,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是指公共資產的私有化,與Divestiture的含義完全相同;在中東歐國家,是指將原中央集權政府控制下的各種公共部門職能下放給地方政府。
Public Utility(公用事業):分為Public Goods(公共產品)和Public Service(公共服務),前者有時也用Public Facilities(公共設施)或Infrastructure(基礎設施)或Public Assets(公共資產)來表示。 明確上述術語的含義對于正確理解PPP以及對PPP進行分類很有意義。在這些概念中,尤其要注意的是PFI、BOT和Concession,這三個術語有時代表某種特定的項目融資模式,有時表示某一類具有相同特性的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并且這三個概念相互交叉重疊,互相包含,在閱讀國外文獻或引用這些概念時,必須注意加以區分。
2. PPP分類探討2.1、國外常用PPP分類方式簡介由于世界各國1意識形態的不同;2處于PPP的不同發展階段;3使用的術語不同;4對于同一個概念的理解不盡相同;這就給PPP的分類帶來了很大麻煩。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各國或國際組織對PPP的分類有十幾種之多,其中多數是按廣義的PPP進行分類的。以下分別列舉出幾種有代表性的分類方法,供參考。
(1)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綜合考慮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投資關系、商業風險和合同期限等角度,將廣義PPP分為服務外包、管理外包、租賃、特許經營、BOT/BOO和剝離六種模式。如下表所示:
表1 世界銀行的PPP分類[6]
PPP Option(PPP類型) | Assets ownership(產權) | O&M(經營和維護) | investment(投資) | Commercial risk(商業風險) | Duration(合同期限) |
Service contract(服務外包) | 公共部門 | 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 | 公共部門 | 公共部門 | 1–2年 |
Management contract(管理外包) | 公共部門 | 私人部門 | 公共部門 | 公共部門 | 3–5 年 |
Lease (租賃) | 公共部門 | 私人部門 | 公共部門 | 共同分擔 | 8–15 年 |
Concession(特許經營) | 公共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25–30 年 |
BOT/BOO | 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20–30 年 |
Divestiture(剝離) | 私人部門或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私人部門 | 永久 |
(2)聯合國培訓研究院 聯合國培訓研究院按照狹義PPP進行分類,認為世界銀行PPP分類選項中的Concession、BOT和BOO三類模式稱為PPP,而外包、租賃和剝離不屬于PPP范疇,如圖1所示。圖中左側陰影表示私人部門參與程度,右側陰影表示公共部門參與程度,其他各術語中文意思與表1相同。
圖1 聯合國培訓研究的PPP分類[2]
(3)歐盟委員會 歐盟委員會按照投資關系將PPP分為傳統承包、一體化開發和經營、合伙開發三大類。傳統承包類是指政府投資,私人部門只承擔項目中的某一個模塊,例如建設或者經營。一體化開發類是指公共項目的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等一系列職能均由私人部門負責,有時也需要私人部門參與一定程度的投資。合伙開發類通常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投資,且合同期間資產歸私人擁有。
表2 歐盟委員會的PPP分類[3]
PPP 類型 | 具體模式 | 備注 |
傳統承包類 | Service Contract、O&M、Leasing | 租賃也屬于私人承包類,這一點與上面兩種分類有所不同 |
一體化開發和經營類 | BOT、Turnkey | 有時Turnkey也用DBO來表示,即全承包或“交鑰匙” |
合伙開發類 | Concession、Divestiture | Concession包括DBFO Concession、BOOT Concession等,Divestiture包括BOO等 |
(4)加拿大PPP國家委員會 加拿大PPP國家委員會按照轉移給私人部門的風險大小將廣義PPP細分成了12種模式,參見表3。(表中箭頭方向表示轉移給私人部門的風險越來越大)
表3 加拿大PPP國家委員會的PPP分類[4]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 | O&M | 經營和維護 |
Design Build | DB | 設計-建設 |
Design Build Major Maintenance | DBMM | 設計-建設-主要維護 |
Design Build Operate (Super Turnkey) | DBO | 設計-建設-經營(超級交鑰匙) |
Lease Develop Operate | LDO | 租賃-開發-經營 |
Build Lease Operate Transfer | BLOT | 建設-租賃-經營-轉讓 |
Build Transfer Operate | BTO | 建設-轉讓-經營 |
Build Own Transfer | BOT | 建設-擁有-轉讓 |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 BOOT |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
Build Own Operate | BOO | 建設-擁有-經營 |
Buy Build Operate | BBO | 購買-建設-經營 |
2.2、適合中國的PPP分類方式探討 參考世界銀行和加拿大PPP國家委員會等的分類方式,結合國內目前的應用現狀,筆者認為PPP可以按如下三級結構的方式進行分類:
圖2 PPP的三級結構分類法 從上圖可知,廣義PPP可以分為外包、特許經營和私有化三大類,其中:外包類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托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并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并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即合同結束后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私有化類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由于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并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 上述這種分類方式的優點在于既符合國際上主要的分類原則,又考慮了國內的術語使用習慣,同時避免使用一些意義模糊的概念,使每一個術語對應一種特定模式。各模式的含義參見表4。
表4 PPP的各種模式及其含義模式名 | 英文含義 | 中文含義 | 簡單說明 | 合同期限 |
Service Contract | Service Contract | 服務外包 | 政府以一定費用委托私人部門代為提供某項公共服務,例如設備維修,辦公室衛生打掃等。 | 1-3年 |
Management Contract | Management Contract | 管理外包 | 政府以一定費用委托私人部門代為管理某公共設施或服務,例如城市垃圾處理等。 | 3-5年 |
DB | Design-Build-Transfer | 設計-建造 | 私人部門按照公共部門規定的性能指標,以事先約定好的固定價格設計并建造基礎設施,并承擔工程延期和費用超支的風險。因此私人部門必須通過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來滿足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 | 不確定 |
DBMM | Design-Build-Major Maintenance | 設計-建造-主要維護 | 公共部門承擔DB模式中提供的基礎設施的經營責任,但主要的維修功能交給私人部門。 | 不確定 |
O&M | Operation& Maintenance | 經營和維護 | 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簽訂協議,代為經營和維護公共部門擁有的基礎設施,政府向私人部門支付一定費用。例如城市自來水供應、垃圾處理等。 | 5-8年 |
DBO | Design-Build-Operate(Super Turnkey) | 設計-建造-經營(交鑰匙) | 私人部門除承擔DB和DBMM中的所有職能外,還負責經營該基礎設施,但整個過程中資產的所有權仍由公共部門保留。 | 不確定 |
LUOT | Le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 | 租賃-更新-經營-轉讓 | 私人部門租賃已有的公共基礎設施,經過一定程度的更新、擴建后經營該設施,租賃期結束后移交給公共部門。 | 8-15年 |
PUOT | Purch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 | 購買-更新-經營-轉讓 | 私人部門購買已有的公共基礎設施,經過一定程度的更新、擴建后經營該設施。在經營期間私人部門擁有該設施的所有權,合同結束后將該設施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 8-15年 |
BLOT | Build-Lease-Operate-Transfer | 建設-租賃-經營-轉讓 | 私人部門先與公共部門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由私人部門在公共土地上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并在租賃期內經營該設施,通過向用戶收費而收回投資實現利潤。合同結束后將將該設施交還給公共部門。 | 25-30年 |
BOOT |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 私人部門在獲得公共部門授予的特許權后,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并通過向用戶收費而收回投資實現利潤。在特許期內私人部門具有該設施的所有權,特許期結束后交還給公共部門。 | 25-30年 |
DBTO | Design-Build-Transfer-Operate | 設計-建造-轉移-經營 | 私人部門先墊資建設基礎設施,完工后以約定好的價格移交給公共部門。公共部門再將該設施以一定的費用回租給私人部門,由私人部門經營該設施。私人部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擁有資產的所有權而帶來的各種責任或其他復雜問題。 | 20-25年 |
DBFO |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設計-建造-投資-經營 | DBFO是英國PFI架構中最主要的模式,在該模式中,私人部門投資建設公共設施,通常也具有該設施的所有權。公共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向私人部門支付一定費用并使用該設施,同時提供與該設施相關的核心服務,而私人部門只提供該設施的輔助性服務。例如,私人部門投資建設某醫院的各種建筑物,公共部門向私人部門支付一定費用使用建設好的醫院設施,并提供門診等主要公共服務,而私人部門負責提供飲食、清潔等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轉的輔助性服務。 | 20-25年 |
PUO | Purchase-Upgrade-Operate | 購買-更新-經營 | 私人部門購買現有基礎設施,經過更新擴建后經營該設施,并永久擁有該設施的產權。在與公共部門簽訂的購買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受政府管理和監督。 | 永久 |
BOO | Build-Own-Operate | 建設-擁有-經營 | 私人部門投資、建設并永久擁有和經營某基礎設施,在與公共部門簽訂的原始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受政府管理和監督。 | 永久 |
上述這些模式中,容易引起混淆的是DBO、DBTO、DBFO、BLOT、BOOT以及BOO,下面分別從投資、建設、經營、所有權四個方面來比較這些模式的異同,參見表5。
表5 幾種容易混淆的PPP模式比較比較項 | DBO | DBTO | DBFO | BLOT | BOOT | BOO |
投資 | 私人負責投資 | | | P | P | P | P |
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 | | P | | P | P | P |
通過政府付費收回投資 | P | | P | | | |
建設 | 私人部門建設工程 | P | P | P | P | P | P |
經營 | 私人部門提供服務 | P | P | P | P | P | P |
擁有 | 公共部門永久擁有 | P | P | 視合同定 | P | | |
合同期間私人擁有 | | | | P | |
私人部門永久擁有 | | | | | P |
上表表明,這幾種模式的相同之處在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均由私人部門負責,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投資關系和所有權關系兩個方面。
2.3、其他分類方式簡介 PPP也可以從其它角度來分類。例如按合作雙方扮演的角色重要程度可以劃分為政府主導型、共同協商型和私人主導型;按照PPP適用對象可以分為適用于已有設施、擴建已有設施和新建設施三類。參見表6和表7。
表6 PPP按合作雙方的角色分類PPP類型 | 示例模式 |
政府主導型 | DB、O&M等各種外包類PPP模式 |
共同協商型 | DBFO、DBTO、LUOT、PUOT、BLOT、BOOT |
私人主導型 | PUO、BOO |
表7 PPP按適用對象分類PPP類型 | 示例模式 |
適用于已有設施 | 服務外包、管理外包、O&M |
適用于擴建已有設施 | LUOT 、PUOT、PUO |
適用于新建設施 | DB、DBMM、DBO、DBFO、DBTO、BOOT、BOO |
3. 切合中國軌道交通項目的兩種PPP創新模式[7] ~[9]
各國在推行PPP時會結合自身特點加以創新,從而衍生出更多更靈活的新模式。因而,PPP是一個動態的、不斷演變進化的概念范疇,而PPP的分類也不是固定不變的。筆者結合中國實際和軌道交通建設的行業特點,探索研究了兩種切合中國軌道交通項目的PPP模式,按政府對項目進行資金支持的不同階段分為前補償模式和后補償模式。
3.1前補償模式(SB-O-T) 前補償模式即SB-O-T(Subsidize in Building-Operate-Transfer),又稱建設期補償模式,其具體做法是把一個地鐵項目分為兩個部分,包括車站、軌道和洞體等土建工程的投資和建設,由政府出資的投資公司來完成;包括車輛、信號等資產的投資、運營和維護,吸引社會投資組建的PPP項目公司來完成。政府部門與PPP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在項目的成長期,政府將其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無償或以象征性的價格租賃給 PPP項目公司,為PPP項目公司實現正常投資收益提供保障;在項目的成熟期,為回收部分政府投資,同時避免PPP項目公司產生超額利潤,將通過調整租金的形式,政府投資公司參與收益的分配;在項目特許期結束后,PPP項目公司無償將全部資產移交給政府或續簽經營合同。 此模式結合了BLOT和LUOT兩種模式的特點,把項目的投資分為公益性和盈利性兩部分,公益性部分由政府投資,盈利性部分吸引社會投資,從而擴大資金來源,降低投資風險。其難點在于相關法律法規、操作規則還不夠完善,并相應增加部分中介費用。
3.2后補償模式(B-SO-T) 后補償模式即B-SO-T(Build-Subsidize in Operation-Transfer),又稱運營期補償模式,具體做法是:按照目前國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本金制度,公共部門企業與民營企業共同出資組建項目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地鐵新線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政府部門以預測客流量和實際票價為基礎,預先核定項目公司的運營成本和收入,對產生的運營虧損給予相應補貼。在項目投入運營后,當實際發生客流量比預測客流量增加或減少的幅度超過一定比例,假定為2.41%(運營期內客流量的年均增長率)時,超過部分所形成的損益,由政府和項目公司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或享有,即相應增加或抵扣項目公司年度政府運營補給。預測客流量每三年作為一個調整期,當第三年的實際發生客流量比預測客流量增減的幅度超過2.41%,對以后年度的預測客流量進行調整。特許期結束后,企業同樣要將項目全部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 此模式在國內現行政府補貼制度基礎上,結合我國基礎設施多元化市場融資的實際,克服了保固定回報率政策的難點,進行了大量創新,具有一定優點和適用性。其實質是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通過科學合理的補償和一定的激勵約束機制,保證項目的良性運轉,達到項目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統一。此模式也適用于政府引進其他境內外運營商參與地鐵運營管理,為打破壟斷、建立適度競爭的運營格局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型。此模式對于壟斷經營條件下政府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補貼機制也具有現實意義。兩年來,北京地鐵對這兩種PPP模式的具體實施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一是政府部門需要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及支持條件,例如票價政策、項目的建設-運營-移交規則等;二是企業參與PPP項目需要明確的客流預測、財務模型和服務標準等;三是合作雙方如何建立風險分配機制、明確責任義務關系和監管規則等。只有在上述三方面制定一整套合理的解決方案,才能使公私合伙制在軌道交通項目中具體可操作,實現項目的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對立統一。
4、結束語 利用PPP推動公用事業市場化,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之不同機構在引入PPP概念時參考了不同國家的經驗,因而業界人士對PPP的理解不盡相同,各種相關術語的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使用含義明確、規范的術語是制定PPP合同的一部分,為使PPP合同標準化,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引發爭議,有關部門應該成立專門機構,盡快將這些概念的含義明確化、術語用詞規范化,以利于PPP在中國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1] David Hall, Robin de la Motte, Steve Davis. Terminolog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ublic Services International Research Unit (PSIRU) paper, 2003.[2] 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PPP-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0.[3]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ance For Successful PPP. 2003.[4] John R. Allan. PPP:A Review of Literature and Practice. Saskatchewa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Paper, No.4. 1999.[5]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PPP, USA. For the Good of the People: Using PPP To Meet America's Essential Needs. 2002.[6] The World Bank. Selecting an Option for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1997.[7] 王灝. 關于北京軌道交通投融資問題的研究與建議. 城市軌道交通首屆中青年專家論壇文集. 2002.[8] 王灝. 加快PPP模式的研究與應用 推動軌道交通市場化進程. 宏觀經濟研究,2004,(1):47-49. [9] 王灝. 城市軌道市場化投融資方式變革. 中國投資. 2004,(1):111-114.
[1]王 灝(1968- ),男,高級經濟師,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