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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2006-10-24 本站原創 未知 23280

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

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小一級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優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費用,提高投資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法律、法規和重點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小一級公路建設指揮部(亦稱業主、建設單位)發揚“團結奮進、求實創新、科學高效、廉潔奉獻”的精神,始終圍繞有利于確保質量、工期、費用三大控制目標,“嚴格管理、確保工期、控制投資、爭創全優”,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業主、承包人(亦稱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人員要堅持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事業心、公正心;遵守“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培育努力學習、勤于鉆研、踏實工作、尊重科學的職業道德;保持嚴明的工作紀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工作。

第四條 南小一級公路建設指揮部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工程變更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工程質量稽查、工程違約處罰、檔案及竣工資料編制、工程物資、工程資金、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安全生產、道路保通、宣傳報道、廉政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對南小一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各項工作依法依規管理,確保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質量、工期、費用三大控制目標順利實現。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五條 南小一級公路建設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總工辦、總監辦、合同處、稽查處、中心實驗室、財務處。

第六條 監理單位設置監理組,委任一名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單位履行施工監理服務合同,管理全部監理人員的生活、工作和監理的一切技術、行政事務;配備一名副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協助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工作,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不在時代理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履行工作職權;根據合同要求配備道路、隧道、結構、路面、合同管理、測量、試驗專業監理工程師和駐地辦各級監理人員及后勤服務人員。

工程開工前,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照投標書中的承諾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驗收為止,未經指揮長同意不得更換;否則,除停撥資金外,還將按每人次2萬元承擔違約金。若需更換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必須經業主同意,審查更換人的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不低于被更換人,方能更換。否則,除不給撥付工程預付款外,還將按每人2萬元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現場設置項目經理部,委任一名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對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負總責;委任一名項目總工程師,對本合同段技術、質量負責。項目部成立工地試驗室,按合同條款要求配備試驗檢測設備和試驗檢測人員;建立健全質量、進度、環保、安全、保通、物資、財務、宣傳等各項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各項工作。


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必須按照投標書中的承諾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驗收為止。若需更換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必須經業主同意,并審查更換人的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不低于被更換人,方能更換,否則,將按每人次10萬承擔違約金。

第八條 指揮部、項目部、監理組制定各級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人員崗位職責,各級管理部門所配備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與其工作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九條 嚴格控制工序工程質量,以工序質量確保分項工程質量優良,以分項工程質量確保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優良。

第十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的各級工程技術質量管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管理要“勤檢查、多教育、嚴處理”,在廣大職工中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強化全員優良工程意識。特別是領導干部和各級工程管理干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樹立“以質量論成敗”的政治觀念,對工程質量問題要“下狠心,動真格”進行處理,對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和關鍵環節必須嚴格控制、妥善處理、不留隱患。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實行“業主管理、社會監督”的雙向質量監管方式,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工程質量優良目標的實現。業主、承包人、監理人員均應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指揮部設置工程質量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建立健全以項目總工程師為首的工程技術質量管理體系,配備符合規定的試驗檢測設備和試驗檢測人員,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獎懲制度,制定嚴格的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工程質量責任細化分解、量化到人、層層落實、重獎重罰。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建立健全以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為首的工程技術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業主的要求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風好”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以工程質量管理為核心,加強現場旁站、抽檢、試驗、測量,特別要加強對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現場監理力度,確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質量均達到要求,上一道工序未經檢驗簽證,不準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質量檢驗達不到要求,不準簽認《中間交工證書》;無《中間交工證書》不準進行計量。

第十四條 指揮部建立健全指揮長領導下的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指揮部的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要深入工地現場,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及時解決、處理工程技術質量問題,嚴把工程質量關,隨時掌握整體工程質量動態。

第十五條 指揮部成立工程質量稽查處,不間斷地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特別是加強對早、中、晚容易出現管理空白的時間段及關鍵工序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現場處理,并向指揮部報告工程質量稽查情況。

第十六條 業主實行全員工程質量管理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按照《云南省交通廳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必須立即向業主報告,并對現場進行妥善處理,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指揮部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承包人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工程進度管理


第十八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確保南小一級公路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合同段完工時間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日期適當提前,以確保整體項目建設總工期不延期。

第十九條 承包人在工程開工之前,認真研究合同文件,組織進行施工復測,考察工程現場,結合工程自身的地質、水文、氣候、交通干擾、沿線社會關系等特點和自然條件,充分考慮可能影響工程進度的各種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時間要求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和業主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 承包人對業主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要進行目標細化分解,突出控制重點工程和關鍵工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合理調配機械和人員,精心組織、科學管理,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當發現任何一項工程落后于計劃進度時,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整加強,確保工程施工進度不落后于計劃進度。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對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要經常進行核實、分析,對工程進度進行評估,如發現承包人進度滯后,應立即通知其進行調整,并及時將工程進度評估報告報送業主。

第二十二條 指揮部的領導和工程管理人員,要深入工地檢查工程進展情況,召開現場辦公會議,加快征地拆遷協調工作,協調解決施工單位與沿線群眾的關系以及施工與保通的關系等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為加快工程進度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要文明施工,合同段起點要求豎立施工標志牌,標明工程名稱、起止樁號、承包人名稱;分項工程施工現場插牌施工,管理人員掛牌上崗;施工現場懸掛質量、進度、安全等宣傳標語,做到管理秩序井然、工地形象良好。承包人之間,特別是相鄰的項目部,要顧全大局、互諒互讓,避免相互扯皮、制造矛盾,甚至相互爭斗現象的發生;承包人、監理人員、業主三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團結一致、齊心協力”,使南小一級公路的工程進度按計劃順利進行。

第五章 工程費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費用管理包括工程計量與工程支付。工程計量與支付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符合規定”的原則,質量不合格不予計量,數量不屬實不予計量,資料不齊全不予計量,手續不完善不予計量,審核簽字不通過不予支付。監理人員、指揮部的工程管理人員,要以對國家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進行工程數量審核把關,嚴格控制工程費用,最大限度地節約工程投資。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應以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的資料為依據進行工程計量申報。監理工程師應根據設計圖紙、技術規范、業主批準的變更設計及有關文件、監理記錄、監理測量數據等資料進行認真計算核實,按規定簽認工程數量。業主的有關人員應對工程計量支付報表認真復核,確認計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資料完整齊全,計算結果正確無誤,方能簽字認可。在復核過程中,業主認為對某一工程數量有疑問,應進行現場核實查證。業主對工程量具有最終否決權。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監理組、指揮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工程數量臺帳、變更設計臺帳和工程支付臺帳,做到數據真實、準確清楚,附件資料完整齊全。承包人、監理組、業主四方的臺帳須經常核對,各項數據應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條 指揮部各級領導和工程計量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申報的計量與支付報表應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審核上報,使承包人盡快得到業主支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 工程計量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每一個數據認真進行核對,如實申報、簽認工程數量。對“重報、多報、虛報、預報”工程數量的承包人和簽認虛假工程數量的監理人員,按《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實施辦法》和《南小一級公路工程違約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工程變更設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人員均可根據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地質變化、地形變化等情況提出變更意向,由業主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四方代表進行現場研究,決定變更方案。復雜的技術方案報請省交通廳公路工程技術專家委員進行論證。

第三十條 業主鼓勵承包人、監理人員、指揮部工程技術人員在保證工程質量和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對工程提出優化建議方案,進行優化設計。對批準實施的優化設計參與單位和人員,按節約投資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工程變更設計應認真貫徹執行云南省交通廳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云交基建[2005]401號)。變更設計的審批權限和具體程序按照《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派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積極配合業主、監理、承包人處理工程變更設計問題,完成與設計有關的各項后續服務工作。如設計單位所派設計代表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不及時進行處理,以致影響工程施工,業主將按照云南省交通廳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云交基建[2005]401號)報請交通廳對設計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變更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工程師應認真進行監督,如承包人未按批準的變更設計進行施工,發現少做多報變更設計工程,按多報部分工程數量的2倍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對新增(補充)的單價,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編制上報,業主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審查,進行合理調整,以業主最終審定的單價為準。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監理組、指揮部要指定專人管理工程變更設計資料,對工程變更設計資料進行整理,按規定統一編號建檔管理,對變更項目和數量進行認真復核,確認無誤后列入工程數量臺賬。

第七章 監理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員必須獨立公正的開展監理工作,不準介紹家屬親友到自己監理路段承包施工,不準與承包人發生不正當的經濟關系,不準損害業主利益,不準刁難施工單位,不準接受施工單位、包工頭、民工的宴請,不準參與“黃、賭、毒”等非法活動。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要帶頭執行以上“六不準”,管理好所有監理人員。業主對監理人員進行經常性業務考核,進行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考察,對工作不稱職的監理人員限期辭退,對有違紀行為的監理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監理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監理的各項方針、法規、合同條款以及業主各項管理辦法和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心,發揚艱苦奮斗,扎扎實實的工作作風,自覺規范監理行為,維護監理人員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監理人員應按照《南小一級公路施工監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監理工作,嚴格執行監理程序,以工程質量管理為核心,對每道工序進行嚴格檢驗把關,對重要工序的工程質量要進行跟班監理,加大監理力度。必須嚴把工序檢驗簽證關,上道工序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在管好工程質量的同時,對工程數量要嚴格把關,實事求是地按規定簽認工程數量,有效控制工程費用。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對工程質量檢驗和工程數量的核實簽證,要及時進行辦理,加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十條 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計量(合同)工程師必須是監理單位的在職正式職工,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及計量、道路、結構、測量專業監理工程師,未經業主批準不得更換。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交納監理費總額的5%的優良工程保證金,由指揮部財務處在撥付監理服務費時扣交。如竣工驗收時,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等級達到優良,保證金全部退還;否則,保證金不給予退還。

第四十二條 駐地監理簽認工程數量有弄虛作假行為,每發現一次,除對監理單位處以1萬元~5萬元的違約金外,當事人處以100~1000元的違約金。對違反規定的監理人員,監理單位應按規定上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試驗檢測

第四十三條 指揮部成立中心試驗室,中心試驗室配備足夠的試驗檢測設備和試驗檢測人員,負責原材料、配合比等標準試驗、日常抽檢試驗、指揮部安排的試驗檢測項目,協助完成監理試驗項目。項目部設立工地試驗室,負責本合同段的試驗檢測工作。在特殊要求的試驗檢測項目,將試驗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專項試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 試驗人員應嚴格按照試驗檢測規程進行操作,工作認真細致,實事求是,對提交的試驗結果負責;發現試驗結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如因試驗操作不認真導致試驗結果錯誤,造成工程質量管理決策失誤或發生損失要追究試驗人員的責任,對故意做虛假資料的試驗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員要加大平行抽檢試驗和現場檢測力度,檢測結果達不到規定值時,必須立即進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級部門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監理單位對分項工程各項指標的抽檢頻率應不低于標準規定的施工單位檢測頻率的20%,并定期向指揮部報送試驗檢測月報表。

第四十六條 項目部的各級領導和工程管理人員要支持試驗檢測人員的工作,凡是試驗檢測人員提供的正確試驗結果都必須予以承認,并對試驗結果證明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堅決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進行處理,直至重新檢測達到合格為止。

第四十七條 業主試驗人員在完成規定的試驗項目之后,要極積主動的深入工地現場,了解工程質量狀況,對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項施工質量控制指標進行取樣試驗和隨機抽撿,隨時向工程技術質量管理部門提供試驗檢測報告,對實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指揮部報送試驗檢測分析報告。為工程技術質量管理部門提供可靠的試驗檢測數據,為工程質量管理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各種試驗記錄、報告、資料,按合同段分別進行整理建檔,妥善保管。

第九章 工程質量稽查

第四十八條 指揮部成立工程質量稽查處,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以工程質量稽查為重點,對工程建設進度、數量、資金、安全、環保等進行專項稽查,督促承包人、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合同條款以及業主的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


第四十九條 稽查組的人員要發揚吃苦耐勞、連續作戰、敢于碰硬的精神,堅持不間斷的在工地巡查,特別是對早、中、晚,承包人和監理人員容易出現管理空白的時間段進行重點稽查,采取“殺回馬槍”、“突擊抽查”等多種有效形式進行檢查。對查到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堅決、徹底的處理,不論什么人都一視同仁,不講情面,不留質量隱患。稽查組要隨時向工程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和領導匯報稽查處理情況,并每月按期編制《工程稽查簡報》。《工程稽查簡報》上報指揮部相關部門,下發駐地辦及承包單位。

第五十條 稽查人員要以“公正、嚴肅”的態度,嚴格按照規定處理問題。對與施工單位發生不正當關系、玩忽職守、放過問題,徇私枉法的稽查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章 工程質量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 設立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環保與水保四項獎勵基金和保證金,獎勵基金數額分別為合同總價的0.15%、0.15%、0.1%、0.1%,保證金數額分別為支付總價的1%、1%、0.5%、0.5%。獎勵基金和保證金在中期支付時按比例扣留。業主每年組織一次工程質量進度大檢查評比活動,使用獎勵基金對工程質量好、工程進度快以及安全生產、環保水保工作做得好的承包人和監理人員進行獎勵。具體檢查評比獎勵及處罰辦法按照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管理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業主對違反合同條款、技術規范、業主的管理辦法及規定施工的承包人,采取“批評警告、停工整改、返工處理、收取工程質量違約金、通報、終止施工合同”等方式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指揮部的工程管理人員在工地發現不合格工程時,均有權通知稽查組或駐地辦向承包人開具《工程違約處罰通知單》進行處罰。對不合格工程除支付違約金外,還必須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進行處理,直至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為止。返工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認,不得進行覆蓋。

第十一章 新技術推廣應用

第五十四條 結合工程實際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設的科技含量和工程質量,以科研項目促進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要進行充分論證,進行技術、質量、經濟等多方面的綜合分析比較,在保證技術先進、質量可靠、費用合理的前提下推廣應用。

第五十五條 對于特殊復雜尚無成熟施工工藝的項目,爭取科研項目立項,與科研單位進行聯合研究攻關,總結切合實際的施工工藝和技術質量控制措施。對選定為科研試驗項目的施工段,承包人必須積極支持配合,服從業主的統一安排。

第五十六條 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工程施工機械、設備和檢測監控儀器、工具,提高工程質量控制精度。承包人、業主均要配備先進的辦公設備,充分利用工程管理軟件進行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工程費用管理,利用網絡技術傳遞工程資料、報表、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節省管理費用。


第十二章 資料管理

第五十七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組要指定專人管理工程資料,保證設計資料、竣工資料、文書資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種資料完整、齊全。

第五十八條 承包人對已完工程要及時制作竣工圖表,工程完成后進行補充完善,整理復印裝訂;不得將全部竣工資料推遲到工程完工后再集中人員編制。監理組每月對監理資料進行清理、分類、建檔,待工程完工后,將各項資料圖表按照規定裝訂成冊,提交給業主。

第五十九條 指揮部各部門,平時要收集整理各種資料,包括來往文件、報告、批復、合同、協議、證明等圖文、影像材料,需要納入竣工資料的進行整理裝訂成冊,不需納入竣工資料的,由各部門單獨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六十條 竣工資料,包括試驗檢測資料,全部進行微機化處理,除簽署意見及簽字外,不得存在手寫體;但已簽證的原始記錄必須完整保存,以備查驗。

第十三章 物資管理

第六十一條 工程用材料、物資的管理要做到計劃準確、采購節約、保證質量、供應及時、結算清楚、臺帳健全。

第六十二條 對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材料,由業主統一采用招標方式采購供應給承包人。

第六十三條 所有材料、物資要選擇產品質量指標符合使用要求、價格合理、重合同、守信用的廠商進行供應,每批材料、物資都應有合法的材質證書和試驗檢測報告。物資管理部門應與供應廠商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保證工程所需材料物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按規定的數量和質量進行交貨。凡是無合格材質證書和試驗檢測報告的材料、物資,物資管理人員應拒絕接收。

第六十四條 指揮部中心試驗室對鋼材、水泥、PE管、碎石等主要材料要進行抽樣試驗檢測,承包人對所有材料應按規定進行取樣試驗檢測,凡規格、型號和質量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材料嚴禁使用。

第十四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五條 嚴格按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指揮部財務部門要積極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保證將工程資金按時足額支付給承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資金保障。指揮部財務處以指揮組長的簽認的工程支付證書為依據,撥付工程款。

第六十六條 工程資金不得挪用,質量、進度、安全、環保與水保獎勵基金及工程質量違約須專款專用。

第六十七條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資金后,要及時支付勞務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員應得的費用,在工程施工期間必須確保人工基本生活費、工程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的及時足額支付,嚴禁克扣工程款,特別是民工款。如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項,造成民工上訪上告,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業主將采取適當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對承包人進行嚴厲的違約處罰。


第六十八條 承包人應保證項目部的資金正常運轉,嚴禁挪用工程建設資金。項目部的管理費應逐月上繳,不能一次提取,且在工程完工之前項目部上交給公司的管理費不得超過工程所得支付資金的10%。如果項目部上交管理費超過10%,業主按超過部分的50%的數額向承包人收取違約金。

第六十九條 承包人須將項目部工程建設資金的開戶銀行、帳戶、帳號報指揮部審核同意,指揮部將與開戶銀行達成協議,定期檢查承包人的工程資金帳戶,對工程資金進行跟蹤稽查,對勞務承包人、民工等所有工程施工者進行查訪。一旦發現承包人將業主支付的工程資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設范圍以外的用途,除限期追回外,業主將對承包人收取挪用數額20%的違約金。

第七十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應建立明確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對財務工作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對違反規定挪用工程資金,將工程資金公款私存、私自轉借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

第七十一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人員要樹立環保國策意識,在施工期間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大氣污染,防止廢方流失掩埋農田、江河、溝渠和水利設施,防止揚塵和噪聲,保護綠色植被,盡力減少施工對環境的影響,避免造成危害和損失。

第七十二條 業主、承包人分別成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由指揮長、項目經理任組長,工程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為成員,負責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及云南省交通廳對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承包人應嚴格執行業主制定的《南小一級公路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管理實施辦法》,對違反規定施工,給環境造成危害和損失的承包人,業主按照規定收取環境保護違約金,發生第三方索賠費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負責。

第十六章 征地拆遷協調

第七十四條 指揮部設立征地拆遷辦負責征地拆遷協調工作,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征地拆遷協調工作,盡力加快征地拆遷,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第七十五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省有關公路建設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掌握好補償標準,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對沿線干部群眾做深入細致、耐心的宣傳動員工作;加強與沿線地方政府的溝通與聯系,積極爭取沿線地方各級政府和廣大干部群眾對征地拆遷工作的支持。

第七十六條 對被征用的土地(含附作物)和被拆遷的房屋、建筑物等屬于征地拆遷協調工作范圍內的所有補償項目,在操作中要做到數量如實、量測準確、補償標準統一、造冊登記清楚、合同協議完整、補償金發放合法、財務手續齊全。

第十七章 安全生產


第七十七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分別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設立安全生產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十八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正確理解安全生產與工程質量、經濟效益的關系,強化全員安全生產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觀念,把安全生產視同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同等重要的大事來抓。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多宣傳教育,多檢查防范,排除安全隱患,以“別人的安全就是我的安全”的緊迫感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以講政治的高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七十九條 對深基坑、高邊坡、橋梁等易發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并向現場施工人員交待清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對施工機械車輛、設備要嚴格管理,機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簽定安全責任書;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包括民工)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十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以及《南小一級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只有規定不見行動,安全意識麻痹,管理松懈,發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給予經濟處罰。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上報,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處理。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損失,由承包人自負,包括電力、通信、水利、房屋損壞,以及人畜傷亡、山林火災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承包人,按照業主制定的《南小一級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工程完工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業主制定的《南小一級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八章 道路保通

第八十二條 指揮部成立安全保通處設在拆遷辦,負責組織、協調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

第八十三條 保通部門要與沿線交警部門積極配合,爭取交警部門對保通工作的支持。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報告交警部門到現場進行處理。

第八十四條 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設置規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標志。危險、阻車路段要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安排保通值班人員,配備通信工具,控制和疏導車輛。對乘有旅客的大客車要進行重點保護,對不聽指揮的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

第八十五條 承包人需要封閉施工時,必須提前將施工方案、封閉時間報告保通處,由保通處統一協調安全保通工作。道路阻車時需要繞行時,要在主要路口設置告示牌,安排專人值班,對駕駛員和旅客耐心做好解釋宣傳工作,爭取廣大駕駛員、旅客及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第八十六條 施工單位要與指揮部保通人員密切配合,服從保通人員的安排,搞好每個合同段的保通工作。如保通工作組織不當、管理不力造成較長時間的阻車,影響工程施工、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要追究承包人的責任,并視情況進行處罰。

第十九章 宣傳報道

第八十七條 指揮部、項目部設專人負責工程建設的宣傳報導工作,對工程建設情況及工程建設中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進行宣傳報導,激發廣大工程建設者的工作熱情,讓社會了解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爭取社會的理解與支持,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八十八條 宣傳報導人員要主動與省級和沿線地方各級新聞宣傳單位經常聯系,提供新聞線索,配合做好宣傳報導工作,對南小一級公路的建設情況要做到電視里有影,報紙上有文,電臺里有聲。宣傳報導要遵守國家新聞宣傳報導的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工地調查采訪,充分報導工程建設第一線的廣大干部和職民工的先進事跡。


第八十九條 作家、編輯、記者主動到南小一級公路建設工地進行采訪報導活動,須與指揮部取得聯系,由指揮部通知承包人,或派人陪同,為其采訪活動提供方便。對個人的報導稿件,須經被報導人同意并經其單位領導審閱同意;對事件和單位等重要的采訪報導,須經被采訪單位領導和指揮部審閱同意。承包人需要進行重大宣傳報告活動,須先報告指揮部,征得指揮部的同意。

第二十章 廉政建設

第九十條 業主分別與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簽定《南小一級公路建設廉政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搞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防止干部職工發生違紀違法行為。

第九十一條 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貫徹《云南省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對全體干部職工做好廉政教育,在全體干部職工隊伍中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勤政為民、一心為公、清正廉潔的意識,培養一批政治清廉、業務過硬、工作踏實、作風正派的干部職工隊伍。

第九十二條 指揮部設置“廉政信箱”和舉報電話,歡迎人民群眾對違紀違法行為如實進行舉報。指揮部對有違紀行為的干部職工將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章 學習培訓

第九十三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要采取會議、培訓、講座、自覺等形式加強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提高政治鑒別力和業務水平,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上使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造就一批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管理過硬的干部職工隊伍。

第九十四條 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鼓勵和支持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進行自學,進一步提高專業理論知識水平。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技術管理干部參加專項業務培訓,考取專項崗位資格證書。適時安排電子計算機應用、知識經濟、現代管理等先進知識的講座學習,營造愛學習、鉆業務、比知識,講貢獻的良好學習和工作環境。

第九十五條 對要求學習上進的干部職工,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應給予支持。對成績突出,在報刊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取得科研成果的干部職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章 指揮部內部管理

第九十六條 指揮部根據工作業務制定各處室、科室工作職責和人員崗位職責,通信工具使用管理辦法,車輛使用管理辦法,辦公用品、用具購置管理辦法,工資、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公文處理程序及文書檔案管理辦法,考勤考核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辦法和措施,在指揮部內部執行。指揮部要體現“制度管理人、職責管理事、效益管分配、政績管升降”的原則,打破平均主義的觀念,愛崗盡職、各盡其責。

第九十七條 指揮部的領導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要刻苦奮斗,努力工作,發揚“團結奮進、求實創新、科學高效、廉潔奉獻”的精神,嚴格管理,加強服務,不斷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圓滿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業主根據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補充管理辦法。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協議書的附件,合同協議書一經簽定即生效執行。未盡事宜在執行過程中補充完善和約定。

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

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320國道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強化全員質量意識,使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確保南小一級公路總體項目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優良,根據《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人員,要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強化優良工程意識,建立健全各級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質量檢測設備和質量管理人員,制定嚴格的質量管理措施,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第三條 嚴格執行工序質量檢驗認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經檢驗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質量檢驗不合格和資料不齊全不予簽證。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全過程進行全面檢查、監控和管理,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對每一道工序的質量具有否決權。

第四條 嚴格按照國家、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嚴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質量,嚴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質量,以工序質量保證分項工程的質量,以分項工程的質量保證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整體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優良。


第五條 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各項規定對分項工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評定,分項工程質量的基本要求必須符合標準規定,各項外觀達到“平、直、順、美”的要求,實測項目評分和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優良。

第六條 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質量的同時,必須做好各項質量保證資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檢測試驗結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檢驗和試驗數據,地基處理和隱蔽工程施工記錄,各項質量控制指標的試驗記錄和質量檢驗匯總圖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況記錄及其對工程質量影響的分析,對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質量優良,質量保證資料完整齊全,真實可靠。

第七條 承包人接到業主正式提交的施工圖設計后,根據監理工程師的安排組織進行施工復測,對設計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中樁地面線、橫斷面高程等項目進行全面測量閉合,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復測報告》。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復測報告》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復核,提出審查意見報送業主。施工復測必須在駐地監理、現場指揮部、設計代表的參與下進行。《施工復測報告》未經業主批準,不得開工。

第八條 業主批準《施工測量報告》后,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批準的控制點及控制參數,設置監理專用檢測控制點。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過程中,對承包人的任何一項工程進行檢測控制,必須使用自設的控制點。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指揮部建立指揮長領導下的總監理工程師工程質量負責制,下設總監辦公室、中心試驗室、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總監理工程師、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從上到下直線管理;總工程師、總工辦、稽查處全面監督管理。形成業主、承包人、監理工程師齊抓共管工程質量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項目部建立項目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工程質量負責制,配備質檢工程師、試驗員、質檢員、現場質量管理員,負責本合同段的工程質量管理和試驗檢測工作。

項目部要加強現場管理環節,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現場質量管理員,建立現場管理員工作制度和獎懲制度,確保現場質量管理工作與施工同步,消滅質量管理上的空白。

第十一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的試驗室設備、儀器數量和性能必須滿足工程檢測項目的要求,未經計量部門檢測標定合格不準使用。

第十二條 業主的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承包人的各級管理人員,掛牌上崗,標明單位、姓名、崗位職務,以便工程質量檢查時進行核對。

第三章 工程質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通過對分項工程開工審批、工序質量檢查認可、施工過程檢查控制、現場工程質量檢查、中間交工證書簽認、中間計量表簽認,六道主要程序的嚴格把關,有效進行工程質量控制,實現工程質量優良的目標。

第十四條 承包人在分項工程開工之前,向監理工程師填報《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同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放樣測量、標準試驗、施工設計圖等基礎資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指標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設備、勞力及現場質量管理人員的安排情況。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復測核對,確認無誤后,由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最終簽發《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承包人即可進行分項工程施工。


第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要自覺按照規范施工,發現質量問題立即進行糾正。監理人員要堅持全過程巡視、檢查,對主要工程和關鍵工程部位要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理;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頻率的20%以上進行取樣試驗、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要求承包人進行處理;對于已覆蓋的工程質量問題必須進行徹底返工處理:對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問題,監理工程師要簽發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指揮部質量稽查處、要加強對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查控制,發現問題嚴格按照稽查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承包人、監理、業主三方各負其責,對施工過程的工程質量嚴格檢查監控,把工程質量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工程質量問題不被覆蓋,不留工程質量隱患。

第十六條 當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個分項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填報《工程質量檢驗申請批復單》。監理工程師必須進行現場復測檢查驗收,確認各項質量指標(包括外觀質量)均符合要求后,給予簽認。否則,不準簽證,不得進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質量檢驗申請批復單》,向監理工程師填報《中間交工證書》。監理工程師首先檢查各項表格和附件資料是否齊全完善,其次檢查各項質量指標及計算評定方法、結果是否符合規定,確認無誤后,方準給予簽認。《中間交工證書》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不得進行與本分項工程相關的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不準簽認己被覆蓋的任何工程的《中間交工證書》。

第十八條 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簽認的《中間交工證書》,向監理工程師填報《中間計量表》。監理工程師首先檢查中間計量表的附件資料是否齊全,其次逐表檢查承包人、監理人員簽字是否齊全,再次復核工程的幾何尺寸、計算方法、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簽認《中間計量表》。《中間計量表》是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和工程數量進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關口,要求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復核,嚴格把關。

第四章 工程質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開工前認真做好分項工程開工審批,施工管理人員、材料、機械的核實,技術質量交底“三件事”;施工過程中采取加強現場檢測試驗和檢查監督,罰劣獎優“兩項措施”對原材料質量、施工工藝進行嚴格控制;完工后嚴格進行檢驗簽證把關,凡是質量、資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給予簽證,實行“一票否決”,確保每一個分項工程“質量優、資料全、外觀美”。

第二十條 承包人按照設計圖紙、資料進行現場放樣測量,核對實際地形、地質情況與設計是否相符。如確認無誤,即按設計放樣,向監理工程師填報《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測量工程師一起進行實地測量,對地形、地質、施工圖、放樣位置等各項指標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方能同意開工。合同段起止點(段)的施工放樣,必須與前后合同段的控制點閉合,平面和高程誤差均應符合規定。如實際地形與地質情況與設計不符,需按變更設計程序進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應選擇有施工經驗的勞務承包人,對勞務承包人進行必要的施工組織管理和質量管理知識考核,進行施工經歷、業績、信用等情況調查,擇優使用勞務承包人。對施工質量差、不服從監理、多次教育或三次返工、違約金處罰仍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勞務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取消其施工資格,否則從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給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必須層層進行技術質量交底,將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幾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藝等技術質量規定,向現場質量管理員、試驗檢測人員、機駕人員及勞務承包人當面交待清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監理人員對砂、石、水泥、鋼材等各種工程材料的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準運進工地。

第二十四條 分項工程一經批準開工,承包人首先在施工現場設立一塊“施工須知”牌,寫明工程名稱、起止樁號、承包人名稱、技術員、現場質量管理員、試驗檢測人員、監理人員的姓名,以及工程質量標準、施工要求等內容。施工過程中,現場質量管理員要全過程進行監控,嚴格控制材料質量,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嚴格控制施工工藝,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藝立即進行糾正。監理人員要加強施工過程控制,勤檢查、多旁站,對主要工序和工程的關鍵部位要跟班監理,要加大圬工砌體破壞性檢查力度。只要是發現問題,無論覆蓋多深、多厚,必須進行徹底返工,直至達到要求為止。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的試驗檢測人員,必須按照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試驗檢測項目和頻率進行取樣試驗和現場檢測,及時提供試驗檢測結果,對工程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監理人員要按照不少于規范和標準規定檢測頻率的20%進行取樣試驗和現場檢測,驗證承包人的檢測結果,當試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時,按規定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無論返工還是補救,均須進行重新檢測,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第二十六條 指揮部的稽查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不間斷的稽查,發現問題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業主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工程質量檢查,處理工程質量問題,督促各項質量規定得以有效貫徹和落實。

第二十七條 指揮部的工程管理人員,任何時候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均可按照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通知稽查處或駐地辦開具《工程違約處罰通知單》。工程質量違約金應按照檢查人員對質量問題責任的認定,分別由有關責任人承擔。承包人的管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把工程質量違約金全部轉嫁給勞務承包人。業主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時,如認定監理人員具有責任,同樣按照規定對監理人員給予處罰。對管理有力、工程質量優、工程外觀美、質量保證資料完整齊全、規范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監理人員要十分重視工程的外觀質量,在保證工程內在質量優良的條件下,對外觀質量嚴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順、美”標準的,必須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把工程質量檢驗簽證關,從工序認可到中間交工認可;都應親自進行現場檢驗復核,確認各道工序的內在質量和外現質量均符合規定,質量保證資料齊全完整、規范,方能簽字認可。

第五章 關鍵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三十條 對路基填挖結合部、路基填筑、路床以下80厘米范圍的強度、軟土及軟弱地基、三背回填等直接影響路基穩定性和強度的關鍵工序,對不良地質地段、高大擋土墻、橋梁、高邊坡、高填方及路面等直接影響整體項目工程質量的關鍵工程,要采取特別嚴格的施工工藝,確保各分項工程質量優良。

第三十一條 對滑坡、斷層、軟基等不良地質地段,應視情況進行地質鉆探,查明地質情況(包括滑動層位置、斷層位置、軟土厚度和性質),認真查對設計資料,分析設計是否符合實際。如設計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應進行變更設計。

第三十二條 對填方地段的草皮、樹根、表層松散腐殖土須全部清理干凈,再進行填前碾壓,檢測壓實度大于85%才能進行路基填筑。地面橫坡陡于1:5的地段,不論是縱向還是橫向,均須使用機械從上往下(坡頂至坡腳)一次性推成寬度不低于3米的臺階(如因地形限制,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適當降低,但最小寬度不能低于1.5米),然后從下往上逐層進行填筑;在填筑之前臺階必須碾壓,壓實度達85%以上。

第三十三條 填挖結合部(包括縱向和橫向)的處理,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原地面進行清理、挖臺階、碾壓處理外,對地面橫坡大于1:2的縱向、橫向填挖結合部,按照設計要求鋪筑土工格柵外,應盡量采用同類土質或內摩擦角較大的砂石材料進行填筑。土工格柵縱向與填挖接縫相垂直,在覆蓋土之前須拉平釘牢(可用Ф6U型鋼筋),運土車輛倒土時應避免擾動已鋪好的土工格柵,土工格柵上的第一層填料必須用人工攤鋪找平,然后壓實。

第三十四條 土方路堤填筑應按“四區作業法”組織施工,選用質量指標符合規定的土作為填料,從底到頂插桿拉線分層填筑壓實,任意一層的松鋪厚度不大于30厘米,壓實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徑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士2%)的狀態下進行碾壓,壓實度整層全厚度檢測,每一層的檢測評定結果符合標準規定;超高橫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側高度后,再按照設計橫坡挖低內側。

第三十五條 填方地段路床以下0.8米范圍必須使用粒徑不大于10厘米的石、礫、砂類土,或合礫、砂低液限粘土進行填筑。土質挖方地段路床以下0.3米范圍如屬于質量合格的土,須進行翻松在最佳含水量狀態下進行碾壓,使壓實度、彎沉值、回彈模量三項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如屬于不良土質,應進行換填處理,使壓實度、彎沉值、回彈模量三項指標符合設計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對挖方地段邊坡、路床滲水要認真進行處理,采用設置盲溝、濾水層等措施降低水位,確保將水排入邊溝。處理后的壓實度、彎沉值、回彈模量三項指標符合設計要求。

第三十七條 認真檢驗和處理擋土墻、涵洞、橋梁等石砌構造物的基坑,確保基坑承載力達到設計要求。當基坑開挖到批準的標高后,使用長桿貫儀、靜力觸探儀等儀器進行承載力測試,結合基坑土質類型試驗結果,準確判定基坑承載力。對于高大擋墻、橋梁等重要工程的基坑承載力,必須在完成各項檢測后報經一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和業主進行現場檢驗。基坑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時,要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圬工砌體的石料規格、支砌工藝、砂漿強度,確保構造物支砌分層錯縫、座漿擠漿、砂漿飽滿無空洞、砂漿強度符合規定。鑲面石高度要求20-27厘米,同一分項工程層高差不得大于3厘米,寬度為高度的l-l.5倍,長度為高度的1.5-3倍,上下層豎縫錯開不小于8厘米。其中石砌橋臺、人行通道、上擋墻(含護面墻)、立交區擋墻,非立交區高度5米以上的高大擋墻的鑲面石,外露面的四條邊必須用切割機切出l-2厘米的鋸縫,相鄰踞縫必須保證垂直;外露面嚴禁使用自然面,要求留有鑿痕,鑿痕統一向一個方向并與水平線成60度角;除外露面以外的四個面以鋸縫為基準面,鑿打平整;鑲面石的砌縫勾為凹縫,橫縫為1.5厘米寬,豎縫為1厘米寬。上擋墻、護面墻的水平縫(層)的坡度必須與路線縱坡基本一致,沉降縫兩邊的勾縫須對應穩合,不能上下錯開。圬工砌體的沉降縫,無論從上到下,由里到外,都必須保證成一條直線,嚴禁出現曲線、折線及咬口現象,縫寬2-3cm。擋土墻或攔沙壩的泄水孔,由原地面或水溝邦頂面以上30cm處開始設置,以上每隔三層面石設置一排,同一排泄水孔的間距2-3米,距墻頂兩層面石的范圍內不設泄水孔;泄水孔總體呈梅花型布置,孔口為10cm5cm寬的矩形口;泄水孔由里到外必須保證不小于1%的流水坡度,無堵塞現象,墻背回填時必須在泄水孔的位置設置30cmX30cm的碎石堆。

第三十九條 對擋墻背、涵臺背、橋臺背,回填前必須將松土、雜物認真清理干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并簽證后方能進行回填。回填必須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礫、碎石、礦碴、碎石土等,下同)分層填筑,使用專用機械進行壓實,每層松鋪厚度小型機械壓實不大于15厘米,大型壓路機壓實不大于20厘米。三背回填材料粒徑較大而無法檢測壓實度時,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采取工藝控制法施工,但必須做好工藝記錄(包括材料、層厚、壓實機具、壓實遍數、外觀等)。不論使用何種方式壓實,均須保證填料達到密實平整,從根本上消除因三背回填不認真產生下沉導致路面開裂變形。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橋涵混凝土的施工質量,所有混凝土澆筑一律使用鋼外模,不準使用木、竹等作為外模板,變形、孔洞、接縫不密封的老舊鋼模不準使用,大面積混凝土應使用面積較大的模板;澆筑前認真對模板進行檢查、檢測,確保模板安裝位置、尺寸、穩定性、接縫符合要求;經過硬化處理的底模,必須鋪筑一層鐵皮;澆筑前模板必須清洗干凈,涂脫模劑,不準用變黑的臟油做脫模劑、在保證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的同時,拆模后不得有蜂窩麻面、凸凹不平、脫皮開裂、接縫痕跡。輪廓線條不順、外觀顏色不一等影響工程外觀的現象。

第四十一條 路面施工之前必須對路床進行嚴格的轉序檢測,包括彎沉值、回彈模量、壓實度三項強度指標及縱斷高程、橫坡、平整度、寬度等幾何尺寸,其中任何一個指標達不到要求,須進行返工處理,直至檢測合格為止。為保證路床有較高的強度和均勻性,在轉序檢測前應采用重型壓路機全斷面進行碾壓,派人跟蹤檢查,發現有局部松散彈簧等現象要立即進行處理。嚴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公路瀝青路面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嚴格控制路床、底基層的強度及其均勻性(彎沉值的偏差系數)。級配碎石底基層鋪前須進行酒水悶料。水泥穩定基層須用拌合機拌和,攤鋪機攤鋪,嚴格控制水泥劑量,確保其抗壓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混凝土層必須使用性能優良的機械拌和、攤鋪,以“合格的材料、先進的機械、嚴格的管理”來建造質量優良的路面工程。

第六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四十二條 承包人對以下情況負完全責任:施工前的復測工作不認真,導致開工后才發現實際地形與設計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數量;承包人放樣錯誤,或使用未經業主認可的圖紙放樣,造成的一切損失;違反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管理辦法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給予計量的損失;違反施工程序,審批簽認手續不齊全,被處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費用;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邊坡坍塌、構造物基坑坍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坍方數量本身因坍塌需增加的處治工程費用。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以下情況負相應責任:監理工程師錯誤決定造成的工程損失;監理人員不到崗位,或雖到崗位但把關不嚴,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經返工處理即被覆蓋,進行返工的損失;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問題“視而不見、見而不管、管而無效”,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損失。

第四十四條 業主承擔屬于業主工程質量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責任。

第七章 工程質量監督

第四十五條 業主、承包人、監理單位自覺接受公路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對公路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質量檢查監督活動給予密切配合,對檢查出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徹底整改。對公路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檢查出質量問題被責令返工、通報的承包人及監理人員,除嚴格按照檢查部門的決定執行外,還將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每返工一次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1-5萬元,駐地辦承擔違約金1000-5000元;承包單位每受通報批評一次視情況承擔10萬元以內的違約金,監理單位視情況承擔1萬元以內的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業主設置“工程質量舉報箱”和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收到舉報的工程質量問題要認真進行核查處理。

第八章 工程質量稽查

第四十七條 指揮部成立稽查處,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進行不間斷的稽查,按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停工、處以質量違約金,同時對承包人的質量管理人員、機械、內業資料、檢驗審批手續等有關工程質量的事項進行全面檢查;對中心試驗室、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情況(包括作息時間、現場管理力度、資料管理、各種臺帳、工作業績等)進行檢查監督,定期向指揮部報送稽查報告。每月按期編制《工程稽查簡報》。《工程稽查簡報》上報指揮部相關部門,下發駐地辦及施工單位。

第四十八條 稽查人員要認真履行稽查工作職責,發揚吃苦耐勞、連續作戰的精神,對重點項目、關鍵分項工程要加大稽查力度,對早、中、晚容易出現管理空白的時間段要重點進行檢查。在檢查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對工程質量問題要一視同仁,對問題一查到底,嚴肅處理。必須堅持公正的原則,不允許對承包人故意刁難,或有報復性處罰行為。

第九章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第四十九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監理、業主報告,并對現場進行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的必要處治。

第五十條 業主對工程質量事故按有關法規進行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破壞工程質量事故現場,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提供偽證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工程質量檢查評比獎勵

第五十二條 指揮部按照階段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工程質量進、度大檢查評比活動,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綜合評定打分,按照評定分數排列名次,評選“工程質量、進度優勝單位”和“工程質量、進度先進單位”,對工程質量好、工程進度快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檢查組由指揮部、監理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對現場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內業資料、質保體系、機械設備、人員素質、外觀形象、綜合評價共八個項目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分采取100分制,各項目的檢查評比打分辦法如下:


一、分項工程質量:規定30分。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對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項工程進行檢測評定分數,具體檢查項目視工程進展情況決定。

二、工程進度:規定20分。未完成目標進度計劃的扣20分,完成目標進度計劃的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及形象進度給分。

三、內業資料:規定10分。對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項資料進行檢查,包括材料試驗報告(含材質證明)、配合比試驗報告、現場取樣試驗報告(砂漿、混凝土、壓實度等)、《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工程質量檢驗申請批復單》、《中間交工證書》、《中間計量表》、工程數量臺帳、工程支付臺帳、變更設計資料、業主及監理單位的文函等與工程有關的資料。資料要求專人管理,分類建檔編號,填寫清楚規范,資料完整齊全;簽字手續完備。資料不齊、不符合要求一項或一份,扣0.5分(扣完為止,下同)。

四、質保體系:規定5分。要求中心試驗室、工地試驗室設備齊全、性能良好,總工程師、質檢工程師、試驗檢測人員、技術人員、工地管理人員、現場質量管理員配備齊全、到崗盡職、適應工作需要,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措施、崗位職責制定完善、落實到位。不符合要求一項或一人,扣0.5分。

五、機械設備:規定10分。要求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型號符合合同規定,滿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項或一臺,扣1分。

六、管理人員素質:規定5分。要求項目經理、項目總工、質檢工程師、技術副經理、技術人員、現場管理人員、試驗檢測人員、現場質量管理人員、機駕人員,具有高度的工程質量意識、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較強的工作能力、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一項或一人,扣0.5分。

七、外觀形象:規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掛牌上崗、文明施工、組織管理科學、材料合格、施工工藝認真、外觀質量“平、直、順、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八、綜合評價:規定10分。業主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進度總體情況,不良行為記錄,及其與業主、監理工作的配合情況,對業主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工程質量返工罰款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定給分。

工程質量檢查評比總評分為一至八項之和,按照分數多少順序排列名次。獎勵單位和個人的數量到檢查評比活動開始前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獎勵辦法:

一、“工程質量、進度優勝單位”和“工程質量、進度先進單位”所得的獎金中,10%用于獎勵監理單位。

二、業主對受獎勵的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分別授予“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階段目標工程質量、進度優勝(先進)單位”和“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階段目標工程質量、進度監理優勝(先進)單位”獎牌,并發文通報表彰。

三、檢查評定結果工程質量差,或階段目標計劃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由業主報請公路建設主管部門,視情況給予處罰和通報,情況嚴重者將取消其施工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協議書的附件,合同協議書一經簽定即生效執行。未盡事宜在執行過程中補充完善和約定。

320國道南小一級公路


施工監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

為加強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費用,提高投資效益及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使施工監理工作法制化、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理工作的目標

確保南小一級公路整體建設項目質量等級達到優良,工程建設合同工期不延期,最大限度地節約工程投資,做到“質量好、進度快、投資省”。

第三條 監理工作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進行監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崗位職責,嚴格檢查審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第四條 監理單位資質

承擔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且具有交通部頒發的甲級(含臨時甲級)監理資質證書。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規進行招標確定監理單位。

第五條 監理人員資格

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高監)應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隧建設管理的經歷,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取得交通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專業監理工程師(道路、結構、隧道、計量、測量、試驗)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隧建設管理的經歷,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取得交通部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具有省交通廳頒發的省內監理資格證書,或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三年以上,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能適應監理工作需要的人員,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可參與南小一級公路的施工監理工作。其中年齡大于65周歲的人員不宜參與現場監理工作。

第六條 監理人員守則

1、按監理原則、監理職業道德辦事,遵守國家法律和當地政府的法規。

2、遵守沿線群眾的鄉規民約,尊重沿線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3、不允許從事與監理項目有關的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供應等業務活動或做中間人。

4、不得以個人名義向施工單位和個人借要錢物或發生任何不正當的經濟關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施工單位和個人索要業務咨詢費,不準接受施工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給予的錢物。

5、不得介紹親友到施工單位承包工程施工。

6、不得泄漏監理項目的商務機密。

7、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在嚴格監理的前提下,盡力做好監理服務工作。

8、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和業主的有關規定。


9、在工作上、生活上嚴格要求自己,嚴禁參與“黃、賭、毒”等非法活動,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

第七條 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

1、樹立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觀念。

2、堅持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

3、努力學習,鉆研業務。

4、加強時間觀念,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對工作不推、不拖、不壓。

5、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吃苦耐勞的優良作風。

第八條 制定本辦法的依據

本辦法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O77—95),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招標文件、監理服務合同文件、工程廉政合同、監理服務廉政合同,《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部、省交通廳有關工程監理的規定,結合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道320線南海子立交——小坡聯絡線一級公路項目下的所有工程,包括線外工程、輔助工程,即在項目總投資內支付的所有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監理依據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技術法規。包括:交通部頒《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各種施工技術規范、測量、試驗規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

3、省政府頒發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及省交通廳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4、業主印發的《國道320線南小一級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的各項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5、業主與監理單位依法簽定的《施工監理服務合同》。

6、業主與承包人依法簽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業主認可的設計圖紙、文件、資料及業主批準的變更設計。

8、業主認可的有關工程的會議決定、電函和文字記載。

第十一條 監理階段的劃分


施工監理分為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交工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三個階段。

l、施工準備階段:中標通知到達之日(或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期起始之日(或規定的開工之日)。

2、施工階段:合同工期起始日至竣工交驗日止。

3、缺陷責任期階段:交工驗收之日起至缺陷責任終止(最終驗收之日)。

第十二條 監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程序:

l、建立監理機構:將監理人員審查表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安排監理人員進場→領取監理試驗檢測設備→組建工地實驗室→進行內部分工→制定監理個人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制定監理工作計劃。

2、崗前準備:熟悉施工合同文件、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核查圖紙,接受現場測量控制數據→學習、領會、掌握業主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儀器調試、校正→調查施工環境、核實現場施工條件→現場核對確認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高程及定線資料。

3、檢查承包人的施工準備: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試驗室、試驗檢測設備和人員、質量管理系統人員的數量和素質,質量管理措施、崗位職責、工作職責是否完善)→檢查施工機械(包括進場機械的數量、型號、規格、生產能力、性能、完好率等)→檢查原材料(包括來源、數量、質量,要求取樣檢驗)→檢查審批標準試驗(包括土樣擊實,砂漿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土、砂、石、水泥質量指標試驗,要求取樣驗證試驗)→審查承包人的《施工復測報告》(包括縱橫地面線、中線、水準基點、座標控制點等)→檢查承包人場地占用情況→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構造物施工圖、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審批承包人的開工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簽發開工令→組織召開第一次工地會。

(二)施工階段的監理程序:

1、工程質量監理程序:設置監理專用檢測控制點(包括平面位置和高程)→審批《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要求現場測量地面線、高程、平面位置、分析地質情況)→檢查施工準備情況(包括材料數量、質量,施工人員數量、質量,檢查施工須知牌,現場質量管理員考核等)→施工過程控制(包括對材料質量、機械狀況、操作工藝的檢查、旁站、取樣試驗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查承包人的自檢自控情況(包括工藝控制、取樣試驗等)→工序檢驗簽證(上道工序不合格不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分項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進行檢驗。)→簽發中間交工證書(不合格工程不予簽發,外觀達不到“平、直、順、美”規定不予簽發)。

2、工程進度監理程序:審批承包人的階段目標計劃(包括周工作計劃、單項工程施工計劃,重點審核各工序進度安排的合理性,工期保證及施工準備的可靠性,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督促承包人按照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建立進度控制圖表,填寫日進度記錄,對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設備不足或不適應,材料供應不能滿足進度要求,或人員、管理跟不上需要,施工組織管理存在問題等)造成的進度嚴重滯后,及時報告業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分割”工程或終止合同),以確保工期目標的實現。

3、費用監理程序:認真核對合同工程量清單和設計圖紙,包括變更設計及施工原始記錄→核對《中間交工證書》及其附件資料→核對、計算、確認工程數量→審核簽認中間計量表》→審核《中間支付報表》→審核應扣款項→簽發《中間支付報表》→按規定上報。

第十三條 監理組織

l、機構設置:320國道南小線項目建設指揮部設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的二級監理管理體系。即:指揮部設總監辦公室,施工合同段設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稱監理組)。總監辦公室全面負責整個項目的監理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監理組具體負責合同段的施工監理工作。

2、監理人員:監理組的人員根據監理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具體人數在《施工監理服務合同》中規定。

3、監理試驗設備:指揮部設立中心試驗室,試驗室根據工程試驗檢測的需要配備足夠的試驗檢測設備和儀器。監理組設監理試驗室,監理試驗室配置常用儀器和工具。監理試驗室除做土樣擊實、篩分試驗、壓實度檢測、砂漿混凝土試件制作養生等常規試驗和現場檢測外,石料磨耗、壓碎、砂漿混凝土試壓、鋼筋拉伸等較復雜的試驗項目,到中心試驗室進行試驗,中心試驗室提供試驗設備。監理試驗室所需儀器和工具在《施工監理服務合同》中列表說明。

4、監理人員要愛護業主提供的所有設施、設備、儀器、工具,監理工作結束后清點交還業主,如損壞或遺失,需進行賠償,賠償費從監理服務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監理職責與權限

(-)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權限

1、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監理負有全面責任,在業主授權范圍內對工程項目監理業務具有獨立決定權。

2、任命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并授予相應的權限。

3、領導總監辦的監理業務工作,領導高級駐地辦開展監理工作。

4、下達建設項目開工令、工程變更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進行全面控制。

5、協調、處理重大合同爭端。

6、參與審議工程項目重大技術措施,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7、簽發工程支付證書、監理月報、工程交(竣)工證書及其它重要文件。

8、表彰獎勵有功監理人員,處分違紀監理人員。

9、安排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工作。

10、對工程質量、工程計量和工程支付、以及工程進度具有最終否決權和處理權。

(二)總監辦的職責與權限

1、在總監理工程師領導下,經辦總監理工程師職權內的監理業務工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文件做準備,辦理對總監代表處及各高級駐地辦報告和文件的審核批復,包括施工計劃、支付證明、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工程延期等。

2、對高級駐地辦的監理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編制項目監理規章制度,并檢查督促執行情況,保證監理目標的實現。

3、組織協調各高級駐地辦的工作,以及各合同段施工活動之間的關系,重點檢查各合同段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施工質量、進度、計量等情況,處理工程質量問題。

4、組織監理人員、承包人的技術質量管理人員進行開工前的業務、管理辦法學習培訓。

5、組織處理合同管理中出現的糾紛問題,參與解決重要的技術問題。

6、編制下發監理用表格,收集匯總上報監理報表及有關監理資料。

7、管理好監理資料檔案。

8、完成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專項工作。

(三)監理組的職責與權限

l、組織和主持各合同段第一次工地會議,召開每月一次的監理工作會議。主持各合同段工地會議,檢查督促上級下達的各項指令的執行情況。整理記錄,編寫會議紀要并發送參加會議各方,檢查督促決議的執行情況,同時報總監辦備案。

2、審查分包人的資格情況和分包工程數量等,報業主審批。


3、審批承包人的標準試驗,抽檢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主持處理工程質量問題。

4、掌握工程動態,匯總工程質量、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索賠等方面的情況,編制監理月報。對影響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的重要問題及時向總監辦報告。

5、嚴格按合同文件進行全面監理,負責日常監理工作的組織和執行。制定監理試驗室、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工作職責。檢查、督促監理組的監理工作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和處理監理提出的問題。制定監理組監理工作計劃,包括建立工程進度、質量、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的計劃目標體系和計劃指標。

6、熟悉合同文件,指出施工合同文件中不明確、分歧、錯漏之處。解釋和糾正合同文件中出現的含糊和差錯等,并報總監辦備案。

7、熟悉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定線定位提供數據資料,檢查承包人的復測資料和定線放樣數據成果并現場核實,報總監辦審批。

8、審批承包人的組織機構、項目主管和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審查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審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將所有審批項目的審批意見報總監辦。

9、熟悉施工現場,了解工程占地和臨時用地使用權及拆遷的進展情況,審批承包人的打工申請,審查和認可承包人的工作區域及運輸道路。

10、審查承包人的年度施工計劃,提出意見報總監辦審批;審查、審批單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若偏離較大則分析原因,要求承包人調整計劃和采取措施,若嚴重滯后于計劃,特別是關鍵路線上的工程嚴重滯后于計劃時,要及時向總監辦報告,并向總監辦建議擬采用的技術、經濟、合同措施。

11、審查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審批單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對重大工程寫出意見報總監辦審批;審批承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方案(如路基試驗段),參與監督試驗過程,審批試驗總結;審批承包人的施工工藝,承包人的施工放樣;審批承包人的材料與試驗,其中標準試驗要寫出審查意見報總監辦審批。

12、控制和評價工程質量,向承包人簽發工作指令和函件,對不符合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的工程可指令承包人返工,情況緊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下停工令,但必須報總監辦備案。

13、檢查承包人工程材料的來源、材料情況、材料到位情況等。

14、對工程質量事故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并提出意見及時報總監辦。

15、檢查核實承包人的工程計量是否屬實,手續是否符合規定,證明資料是否齊全完善。簽發中間交工證書,進行工程中間計量,檢查核實承包人的中間支付證書和最終支付證書,報總監辦。

16、按工程變更管理權限及規定與設計代表協商處理工程變更。及時而慎重地處理工程變更,按規定的授權范圍進行審批。

17、積極預防可能導致延期與索賠事件的生產,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索賠,仔細作好記錄,以備查驗。按管理權限及規定處理工程延期與索賠等問題。對發生的延期、索賠、重大變更、計量支付、工程延誤和其它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的特殊情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向總監辦報告。主動協助總監調解業主與承包人的爭端。

18、檢查工程的實際完工程度,審查承包人的竣工圖紙和其他竣工資料,參加本合同段交工驗收及缺陷責任期驗收工作。

19、組織或執行上級監理機構要求的監理業務學習,交流活動等。

20、建立健全資料、計劃、統計、檔案、制度和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施工監理檔案,填寫監理日志。進行交工驗收監理文件的編制工作。

21、施工監理合同文件規定的其它職責。

22、完成總監辦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主要工藝、重點工程檢查權限

1、下列項目在駐地監理、監理組檢驗的基礎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總監辦)復驗或核批后方準進行下道工序(或開工)。

a.借棄土場的確定。

b.填石路堤方案的批準及驗收。

c.樁基鉆芯、地質補鉆的確定。

d.路槽、路面基層、面層的驗收。

e.橋梁基礎形式的改變,大橋基坑的檢驗。

f.軟基處治的變更及驗收。

2、下列項目在監理小組檢驗的基礎上,須經監理組復驗審核。

a.填前處理。

b.路基換填。膨脹土及其它非適用性材料處理。

c.軟基處治的片、碎石墊層、拋石擠淤驗收。

d.大中橋基坑、隱蔽工程的檢驗,6米以上擋墻基坑檢驗。

e.上跨橋連續梁或特殊結構橋跨,澆前模板、支架、鋼筋的檢查。

f.軟基處治、填石路提、試驗路段、梁板預制、吊裝的施工技術方案和試驗路段、試樁報告及開工。

g.合同段第一棵樁、第一片梁、第一批不同類型的小型預制構件、第一個砼墩、臺的施工方法、工藝、模板、鋼筋骨架的規格尺寸。

第三章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

第十五條 熟悉合同文件

(一)由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統一安排學習合同文件、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管理辦法,掌握施工工藝和質量標準,了解業主的管理意圖。

(二)閱讀研究設計圖紙、資料,對“錯、漏、碰”和不清楚的地方要認真核對,并向業主報告。

第十六條 復查現場

(一)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人員對所監理路段進行現場復查,了解實際地形、地質情況,與設計圖紙、資料逐一對照;特別是對高大擋墻,大跨徑涵洞、橋梁、高填深挖路基地段的地形、地質情況必須詳細核對,并作好調查記錄。

(二)尋找復查原始基準點,包括導線座標控制點,水準基點,確認與設計資料中所提供的位置、數據是否相符。


(三)分析設計施工方案是否經濟合理,比如高填深挖路基、高大擋墻、深溝涵、橋梁、路基土石方調配利用、砂石料場位置等重要工程的設計,在實施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四)寫出現場復查報告,報總監辦。

第十七條 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報告

(一)施工測量(復測):承包人在進場后,應認真進行動工前的各種測量,測量時必須在駐地監理的參與下進行,并將測量結果報指揮部審查。指揮部按照《南小一級公路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復測工作的具體要求:

l、導線復測:導線(座標)復測應采用經過校正與檢驗且精度符合要求的紅外線測距儀(全站儀),或使用GPS衛星定位儀;原有導線點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加密,保證施工全過程中相鄰兩導線點能互相通視;必須從上一合同段的最后一個導線(座標)控制點引測至下一合同段的第一個導線控制點,精度符合設計要求,相互閉合;大中橋梁兩端加設永久性控制點,精度必須符合《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

2、中線復測和固定:導線復測精度達到要求后,采用座標法進行中線恢復,固定路線主要控制樁;恢復中線必須與橋梁相接處的中線閉合,與相鄰兩個合同段200米范圍內的中線完全閉合。

3、水準基點的復測、增設和路線高程復測:對原設計水準點高程進行復測,復測過程中應與沿線附近的國家級水準點閉合,增設施工用水準點。高程必須閉合,設置牢固;橋位,山嶺埡口,較大人工構造物附件,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集中及地形復雜地段,均須設置臨時水準點,臨時水準點精度要符合橋梁規范要求,并設置牢固,保存到竣工驗收。

4、取棄土場的測量:承包人必須對取棄土場進行地形測量,設置永久監測控制點,將平面圖、縱橫斷面圖報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核,轉報總監辦審批。

(二)審查《施工測量報告》:完成施工測量(復測)后,承包人對測量結果進行系統的計算整理,向駐地辦提交《施工測量報告》,駐地辦根據現場復查記錄進行核對,對承包人的《施工測量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寫出《施工測量審查報告》,報總監辦審批。

第十八條 審查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

(-)審查要求: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附篇“施工組織設計建議書”規定內容和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報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要重點審查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工期安排是否考慮了雨季、交通干擾、保通措施等意外因素的影響時間。

2、工程數量與施工機械、人員的比例是否可行、合理。

3、階段目標進度計劃、整體進度計劃、關鍵工程進度計劃是否具體、合理、可行。

4、高填深挖、大型構造物、深溝涵、大中橋等控制性工程的進度計劃、人機配備、施工方案是否具體、可行、合理。

5、砂石料場是否落實,儲備數量、開采能力、供應數量是否滿足需要。

6、質量保證體系是否明確。

7、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具體。

8、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有保障。

9、進度計劃圖表是符合規定。

(二)審查報告: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先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后,寫出1份全面公正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報告》,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全面評估,提出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要求承包人修改后報總監辦,作為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的依據。


第十九條 審查承包人準備工作情況

(一)審查要求:監理工程師在開工前,對承包人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情況按以下要求進行認真審查。

l、質保體系: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項目總工程師。質檢工程師、試驗檢測人員、現場質量管理員、工程技術人員是否到位,所到人員的資格、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試驗設備、工具、儀器是否安裝、調試和標定完畢,數量、型號是否滿足要求:各級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是否制定,各項工作制度是否建立。

2、施工機械:合同條款中承諾的各種施工機械的到位情況,包括機械名稱、型號、數量、生產能力、性能、完好率是否符合規定。

3、砂石材料:料場是否落實,便道是否能通行,產量及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4、標準試驗:土、砂、石材料的質量指標試驗,水泥、鋼材的質量指標試驗(或合法試驗報告)土樣擊實、砂漿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試驗是否符合要求。

5、管理體系:承包人的駐地建設是否完成,行政、技術、質量、物資、財務、安全保通、后勤保障等部門是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人員是否到位,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個人崗位職責是否落實。

(二)審查報告:各項工作檢查完畢后,寫出《承包人施工準備工作審查報告》,說明承包人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狀況,是否達到合同條款規定,是否具備開工條件。

第二十條 承包人的開工申請報告

(一)上報審批:監理小組經過對承包人的施工測量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各項準備工作的審查,如各項條件均達到合同條款規定,具備開工條件,即要求承包人編制上報開工申請文件報高監辦。監理組審查簽署意見后報總監辦公室,總監辦公室審查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段開工令。

(二)規定:上述施工準備階段的各項工作,承包人要嚴肅認真的完成,監理組要認真核實審查。如總監辦認為某項工作不符合要求,將要求承包人重做,直到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才簽發開工令,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負。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而擅自開工的合同段,處罰違約金10萬元。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理

第二十一條 設置施工測量控制點

承包人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在分項工程附近增設平面坐標控制點和水準高程控制點,以便隨時進行施工控制測量。監理工程師須在分項工程附近設置平面坐標控制點和水準高程控制點,作為監理工程師專用的施工監控測量控制點;監理工程師的專用控制點必須是監理人員親自從基準點測量引入設置,閉合差達到規范要求。所增設的控制點應在通視、地表穩固,易于操作、不易被施工損壞的地方,且設置牢固。

第二十二條 分項工程施工放樣

(-)承包人放樣:承包人對計劃施工的分項工程進行施工放樣,準確測量縱橫地面線,確定工程的準確位置,繪制施工放祥圖,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填報《分項工程施工放樣報驗單》。

(二)監理工程師復查: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放樣報驗單》后,如填表符合要求,附件資料齊全,即組織測量工程師進行現場復測校核。復測校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否則,要求承包人重做。復測校核的重點項目:

l、地面線高程。

2、挖方邊坡開挖線位置,填方邊坡坡腳線位置。

3、構造物基坑開挖線。


4、地質上質狀況及地基承載力。

第二十三條 分項工程施工準備

(一)承包人對計劃開工的分項工程事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將相關資料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l、施工人員到位情況。

2、技術人員、現場質量管理人員,試驗檢測人員安排情況。

3、材料、擊實、配合比等標準試驗和檢測報告。

4、工程材料準備情況。

5、施工機械配置情況。

6、施工方案、技術控制措施、質量保證措施。

(二)監理工程師審查: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申報的內容逐項進行核實。

第二十四條 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

(一)《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當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證認可《施工放樣報驗單》后,承包人即可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填報《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

(二)監理工程師審批: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及各項附件資料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署意見報監理組,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簽批;如認為有不清楚的地方應進行現場核實清楚,方能簽批。《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經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承包人即可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分項工程技術質量交底

(一)技術質量交底現場會: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簽批《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批復單》后,承包人須召集本分項工程的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現場質量管理員、試驗檢測人員、機駕人員在工程現場進行技術質量交底,將施工方案、技術控制措施,質量控制措施以及工程質量處罰辦法等管理規定,向有關人員當面交待清楚。承包人應邀請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參加技術質量交底工作,重要工程應邀請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參加,控制性工程應邀請總監辦參加。

(二)設置“施工須知”牌:技術質量交底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制作一塊“施工須知”牌,豎立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供施工人員、技術質量管理人員、試驗檢測人員、監理人員、上級檢查人員對照檢查監控。“施工須知”牌的要求:

l、面板采用鐵皮,尺寸長1.5米1米,藍漆噴底,白漆噴字。

2、支架采用角鋼,雙腳式、腳高1米,安裝穩固。

3、文字內容:分項工程名稱、施工起止樁號、承包人名稱、技術負責人、現場質量管理員、試驗檢測人、技術質量指標(土石方工程為最大干容重、最佳含水量、松鋪厚度、邊坡比、壓實度標準等,石砌工程為砂漿配合比、砂漿標號、面(背)坡比等,混凝土工程為配合比、混凝土標號等,其它工程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施工工藝、質量標準。

第二十六條 材料規格質量控制

施工過程承包人要嚴格控制各種工程材料的規格質量,不合格材料不準進場;監理人員對材料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材料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清除施工現場;對已經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徹底返工清除。


第二十七條 施工工藝控制

承包人的現場質量管理員是施工工藝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安排懂管理、責任心強的人進行現場質量管理。現場質量管理員必須是全過程管理,按照技術人員交待的要求和“施工須知”規定進行施工工藝控制,發現不合規定的操作工藝,應立即給予糾正。技術人員要經常性對施工工程進行檢查,測量監控、確保工程位置不出偏差,使工程各部幾何尺寸符合設計要求。試驗檢測人員要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頻率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和檢測,當發現試驗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時,必須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確認,研究處理措施。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工程要進行不間斷巡視檢查,發現不符合施工工藝要求的行為要立即進行糾正,對施工人員進行教育,按標準規定頻率的30%以上進行取樣試驗檢測,并加大破壞性檢查力度,發現已覆蓋的不合格工程,無論在什么部位均要進行徹底返工。監理工程師要加強檢查力度,重點對早、中、晚易出管理空白的時段進行檢查,包括工藝檢查、破壞性檢查,只要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即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通過對施工過程的嚴格監控,確保每一步操作工藝符合要求,以規范的施工工藝來保證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二十八條 外觀質量控制

工程外觀質量是影響優良工程的主要因素之一,現場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監理人員、指揮部檢查人員都要嚴格控制工程外觀質量,凡是外觀不合格、不規范的要進行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處理,使任何一個分項工程的外觀達到“平、直、順、美”的要求;但處理措施和時間必須經監理和業主同意,嚴禁擅自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序質量控制

任何一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首先按要求對各項技術質量指標(包括平面位置、縱斷高程、幾何尺寸、質量指標、外觀質量、地質情況等)進行自檢,檢測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填報《工程質量檢驗申請批復單》。監理工程師對工序質量進行現場復核,使用監理專用控制點對各技術質量指標進行測量校核,確認承包人的自檢無誤,各項技術質量指標均符合設計要求,方能簽認批準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經檢驗合格,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通過對每一道工序的嚴格檢驗把關,保證分項工程的質量。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某一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2004的規定進行自檢評定,基本要求符合規定,外觀鑒定達到要求,質量保證資料完整齊全,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為優良時,將《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員利用監理專用控制點,對各項指標進行現場測量檢驗校核,查對《現場工程質量檢驗表》,確認無誤后給予簽證;如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問題時(包括外觀質量),要及時向高監匯報,組織承包人進行復查、研究處理措施;如遇有爭議問題,須報告總監辦進行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間交工質量控制

某一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要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各項技術質量指標滿足規定,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為優良時,向監理工程師填報《中間交工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土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監理專用控制點抽檢測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樣開挖線,核實挖方工程數量及調運線路、運距、運量,做好記錄,核實簽證承包人填報《路基土石方運量運距檢驗記錄表》。

(二)廢棄方的堆放地點應由承包人、監理工程師、設計代表三方共同核實,按照運距最短,符合環保、水保規定的原則確定。無論增加還是減少運距,均須按變更設計程序辦理設計變更。

(三)當邊地高度大于10米時,開挖高度達到5米進行一次邊坡控制測量,及時修整邊坡,使其坡比符合設計,坡面平整順適。邊坡經檢驗合格后方能進行防護工程施工。

(四)挖方路段的彎沉值和路床以下30厘米范圍的壓實度必須達到技術規范要求。

(五)對高邊坡必須設置觀測點,定期觀測其穩定性。

第三十三條 土方路基(填方)

(一)使用監理專用控制點抽檢測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樣填方坡腳線,按照設計寬度每側加寬0.5米的壓實寬度進行放線施工。


(二)要求承包人填報《路基土石方運量運距檢驗記錄表》,監理工程師對土石方調運線路、運距、數量進行核實簽證。

(三)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進行填前處理、填挖結合部處理。

(四)土方路堤填筑應選用質量指標符合規定的土作為填料,從底到頂插桿拉線分層填筑壓實,任意一層的松鋪厚度不得大于30厘米,壓實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徑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士2%)的狀態下進行碾壓,壓實度整層全厚度檢測,每一層的檢測評定結果符合標準規定;超高橫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側高度后,再按照設計橫坡挖低內側。

(五)每填高 1米進行一次中線和高程測量控制,確保壓實寬度符合設計寬每側加50厘米的規定和平均壓實層厚度不超25厘米的規定。

(六)填方填至路床高度為止,當填至路床高度后,檢測平面位置、縱斷高程符合規定,即開始進行清削邊坡,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后,按設計施工邊坡防護工程。邊坡比符合設計,坡面平整順適,護腳坡頂、涵洞帽石、八字墻、一字墻全部清除外露,坡腳以外的廢土清理整平,涵洞進出口清理干凈。

(七)填方路基在正式填筑前須進行試驗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檢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第三十四條 石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監理專用控制點抽檢測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樣開挖線,核實挖方工程數量及調運線路圖,審核挖方運量、運距,核實簽證承包人提交《路基土石方運量運距檢驗記錄表》。

(二)爆破方案應合理設計,嚴禁超爆。因超爆引起的邊坡松動坍塌所增加的工程數量,不給予承認,由承包人完全負責。

(三)邊坡高度大于10米時,分挖高度達到5米進行一次控制測量,清理懸石,采用光面爆破清理邊坡,使邊坡坡比符合設計,坡面平整順適。

第三十五條 石方路基(填方)

(一)當填石路基壓實度無法使用灌砂法進行檢測的,使用碾壓遍數和彎沉值檢測控制壓實質量,填寫《填石路基施工工藝檢驗記錄》,但必須經專業監理工程師批準。

(二)填石路堤在填筑前必須按填土路堤的規定進行施工放樣和填前處理。

(三)填石路堤應采用人工逐層擺放,大石墊底,大面向下,小石上,細料嵌縫,表面平整:層厚不得超過0.5米,最大粒徑不超過35厘米;使用12噸以上振動壓路振動碾壓10遍以上。

(四)填石路堤邊坡坡比符合設計,坡面外觀須達到干砌片石標準。

(五)填石路堤在正式填筑前須進行試驗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檢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第三十六條 軟土地基處治

(一)遇到軟土地基應先核對設計資料,對現場進行勘查,弄清軟土的性質、厚度,核對設計地勘資料與實際是否相符,設計處治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可行。如設計地勘無誤,處治方案經濟合理可行,即按設計施工;否則需進行變更設計,按變更程序辦理。

(二)片石墊層或換填均需要按填石路堤規定進行分層填筑碾壓,最頂層進行沉降量觀測檢測控制。


第三十七條 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

(一)用于過濾排水、防水、隔離土的土工織物應鋪設平整、拉緊,搭頭不小3O厘米,其上第一層填料應避免使用含有尖石的填料,并使用人工從中央向兩側進行攤鋪,保證不讓所鋪土工織物發生松動、皺折、搭頭錯動。

(二)用于加強路基強度的土工格柵,須在平整的下承層上按設計要求鋪設、接緊、固定,搭接長度不小于15厘米,并連結牢固。土工格柵上的第一層土不宜采用粗粒土,必須使用人工攤鋪,從一端往另一端順序鋪筑,嚴禁運土車輛、機械在未覆蓋土的土工格柵上行走或擾動土工格柵,使其發生松動、皺折、搭頭錯動等問題。

(三)土工合成材料鋪設好后,承包人須進行現場質量檢查,進行分項工程質量評定,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檢驗簽證。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并簽發《中間交工證書》,嚴禁進行覆蓋。

第三十八條 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

(一)檢查管節的混凝土強度報告和澆筑外觀,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有蜂窩、麻面、孔洞、裂紋的管節嚴禁使用。

(二)按設計要求認真密封接頭,嚴防管節漏水。地下管道在覆蓋之前,必須進行現場工程量檢驗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嚴禁覆蓋。有通水條件的應進行通水試驗,檢查管道是否有漏水現象。

第三十九條 漿砌排水溝、邊溝

(一)按設計進行基礎開挖,監理工程師須對基礎開挖進行工序檢驗,確認基坑平面位置、標高、尺寸、縱坡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未經監理檢驗簽證嚴禁進行支砌。

(二)邊溝施工時,應采用定形內模架進行控制凈空尺寸。

(三)監理人員每200米進行不少于2點的破壞性檢查,包括斷面尺寸和施工質量的檢查。

(四)嚴格控制外觀線形,做到直線助順直,曲線段圓滑,過渡段順適,特別是外幫頂內輪廓線和內幫頂外輪廓線必須順直、圓滑、順適、平面不得有折點,縱面不得有起伏;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或返工,直至達到要求;達不到要求的監理工程師不準簽認《中間交工證書》。

(五)設有蓋板的邊溝,完工后須經監理工程進行檢驗后方準安裝蓋板。蓋板要求澆筑規范,表面平整,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安裝穩定,接縫穩合無高差;板頂與內溝幫頂平齊無高差,板頂大面無起伏。麻面、缺邊、裂紋、漏筋、翹曲的蓋板不準使用。

第四十條 盲溝

(-)基坑開挖完工后必須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監理工程師對基坑尺寸、溝底標高、縱坡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簽字同意進行下道工序。

(二)排水材料填好后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監理工程師對填料規格、質量、厚度、排水效果進行檢查確認后,方能簽字同意進行下道工序。

(三)土工布覆蓋好后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監理工程師對覆蓋物的規格質量寬度、搭接頭、平整度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對盲溝進行中間交工驗收,簽發《中間交工證書》之后,方能進行回填。

(四)確保盲溝排水暢通。

第四十一條 急流槽、跌水

(一) 防止路面濺水,路基上邊坡設置急流槽而不設跌水坎。

(二)上邊坡的急流槽須設置于地表面以下,即溝幫須與坡面(或防護坡而)平齊,不設臺坎,溝深一致,溝幫順直,溝底平滑,抹面平整光滑。


(三)基礎開挖好后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對斷面尺寸、順直度確認無誤后,方準進行支砌。

(四)確保溝底溝幫不漏水。

第四十二條 石砌、混凝土擋土墻

(一)擋土墻是公路工程中使用最多的構造物之一,擋土墻的穩定直接關系到路基的穩定,因此,對擋土墻的工程質量要嚴格控制,確保每一段擋墻安全、穩定。

(二)監理程序:

1、檢查“施工須知牌”是否按規定設置。

2、檢查現場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稱職。

3、檢查現場地形、地質情況是否符合設計。

4、檢查砂、石、水泥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檢查砂漿配合比試驗報告,砂漿拌和機是否到位。

6、檢查基坑地質情況,平面尺寸、基底標高,基坑工序檢驗審批。

7、旁站檢查施工工藝和施工質量。

8、檢查外觀質量。

9、現場質量檢查。

10、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11、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三)施工質量要求:

l、認真進行施工放樣,對地形、地質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按設計圖放樣施工。如地形、地質情況有誤,需要增加或降低高度,或改變結構形式,需按變更程序辦理。

2、基坑應按規范規定的合理邊坡進行開挖,開挖過程中出現松軟土質應采取支擋防護措施,盡力避免基坑坍塌。由于基坑坍塌所造成一切損失由承包人負責,不給予承認坍方數量。

3、使用長桿貫入儀、觸探儀等儀器進行基坑承載力測試,對基坑土進行顆粒分析試驗,結合經驗判定基坑的承載力。當基坑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規定值時,必須進行設計變更,采取加深、墊層、換填、擴大、樁基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確保基坑承載力達到設計要求。墻身高度大于6米的擋土墻基坑,高監應進行現場驗收;墻身高度大于10米的擋土墻基坑,總監辦應進行現場檢驗;各方意見不一時應邀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檢驗。基坑是擋土墻穩定性的決定因素,因此,對基坑承載力的檢測判定和基坑處理技術方案要特別慎重,特別是高大擋墻的基坑檢驗處理,不得有絲毫松懈和馬虎。

4、當使用整體式混凝土基礎時,應取多組混凝土試件分期試壓,混凝土強度達不到15Mpa規定時不能進行支砌加載。

5、嚴格控制砂、石、水泥材料的質量,砂的級配、強度、含泥量,石料抗壓強度,水泥質量指標均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

6、嚴格控制施工工藝,確保砌體的內在質量和外觀質量;機拌砂漿確保強度,砂漿飽滿無空洞,分層錯縫座漿擠漿;鑲面石加工規范兩走一丁,上下面平整不得塞墊小石;一層鑲面一層填心,填心石大面向下,嚴禁灌漿撬動;立架掛線支砌,背坡一律做成平面,嚴格控制坡比;沉降縫上下垂直,縫寬一致,橫向全斷面貫通;泄水孔標準規范(寬5cm10Cm),排水暢通;大面平整順適,溝縫規范美觀。鑲面石的尺寸規格及加工要求必須符合《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


7、擋墻完工后須進行中間交工驗收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評定結果達到優良時,方準進行墻背回填。擋土墻砂漿強度達不到設計強度的80%不準進行回填。墻背回填按“三背回填”規定進行施工。

第四十三條 路基邊坡錨噴支護

(一)邊坡未經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簽證,不得進行錨噴支護施工,包括邊坡比、大面平整度、順適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懸石、松石清理干凈。

(二)按設計規格、間距、深度設置錨桿和鋼筋網。

(三)不允許鋼筋與錨桿外露,不允許混凝土開裂脫落。

(四)噴射機具性能保持良好狀態,帶病機械不準使用。

(五)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按規定取樣試驗,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六)按規定進行錨桿撥力檢測,撥力達不到規定不準噴射混凝土。

(七)鑿孔檢測噴層厚度,檢測評定結果符合要求。

(八)混凝土表面密實,光滑整潔,大面平整順適,不得有突變。

第四十四條 錐坡、護坡

(-)錐坡、護坡基礎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被背填土必須進行碾壓,且壓實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避免填土下沉護坡開裂變形。

(三)石料質量規格符合規定,砂漿強度達到設計規定,砌體咬扣緊密,支砌無破縫。支砌面平整順適,勾縫美觀無脫落。

第四十五條 砌石工程(石砌護坡)

(一)邊坡未經監理工程師進行工序檢驗簽證,不得進行石砌護坡施工,包括邊坡比、坡面平整度、順適度,均應符合要求。

(二)石砌護坡表面與設計斷面邊坡線平齊、不得超出設計邊坡線。

(三)在支砌前必須對清削好的坡面進行檢測控制,檢測結果經監理工程師進行檢驗認可后,方能進行支砌。

(四)砌石錯縫,座漿擠漿,砂漿飽滿無空洞,砂漿強度符合設計;厚度尺寸不小于設計,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大面平整順適,勾縫美觀無脫落,砌體邊緣不外露。

第四十六條 攔砂壩

(一)核對設計位置是否合理,應按照“砌體數量少,擋土數量多”,即攔土數量與砌體數量比最大的原則確定攔砂壩位置。

(二)按照“經濟、合理、安全”的原則,結合地質情況驗算、確定斷面尺寸和高度;不能盲目施工,監理工程師要嚴格把關。

(三)確保基礎埋置深度和基坑承載力達到設計要求。

第四十七條 涵洞及通道工程

(一)涵洞及通道工程開工前,應根據設計資料做好現場核對和勘察,如涵洞位置、流水交角、農業灌要求,以及行人和機動車通行能否滿足當地交通的要求等,如發現問題應要求承包人補測和重新核查,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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