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來說,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
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
另外,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吸引外國投資并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
對于那些具有很強社會性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BOT是一種非常理想的融資方式。
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通常是由項目東道國政府或它的某一機構與項目發起方或項目公司簽署協議,把項目建設及運營的特許經營權移交給后者。但并不是所有的BOT都需要政府親自出面。中國的沙角B電站是以BOT方式進行的一個項目,這個項目的特許權就是通過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中國企業和在香港注冊的合資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授予的。
最后,如果項目專設公司是完全為了從政府那里拿到項目而設立的,而它又要承擔相當的法律義務,那么政府就希望項目發起方對專設公司給予一定的擔保和支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在運用BOT方式時項目經營公司必須確保以下事項:(1)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提供足夠的服務;(2)達到有關的安全和環保標準;(3)對消費者和用戶的收費是合理的;(4)經常對機器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使它們能夠正常工作并達到必要的安全要求。
同樣,項目發起方也希望政府能在某些情況下對項目給予照顧和扶持,譬如為項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公路、電力等)或保證項目的換匯需求等。它們也會盡可能地得到政府的某種許諾,保證政府方面不會做出違背協議或其它對項目不利的事。
在BOT中,貸款銀行同樣是項目融資這臺大戲的主角之一。特許協議對項目風險的分配起很大作用,政府和項目公司在就此協議進行協商時應該充分考慮到貸款銀行對協議可能作出的反應。由于在BOT中東道國政府一般不直接同貸款銀行發生聯系,但它們雙方又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項目發起方應該充分考慮到它們之間的矛盾,做好它們的協調、溝通工作。
一、BOT結構的示意圖
第一步: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步:項目專設公司與承建公司簽署承建合同并得到承建商與設備供應商的擔保銀行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經營方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項目專設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商業銀行為出口信貸作擔保同時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項目本身可以用來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進入經營階段后,專設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托。擔保信托再把這部分收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二、BOT項目的生命周期
(一)項目的生命周期分為三個階段
1.籌備階段
2.建設階段
3.運營階段
(二)籌備階段
1.始于項目的籌劃
2.止于建設資金的落實
3.這一期間的費用由項目發起人負擔
(三)建設階段
1.始于建設資金的落實
2.止于工程施工的完畢
3.這一期間的費用通常由銀行負擔
(四)運營階段
1.始于商業經營
2.止于項目的關閉
3.這一期間的費用由項目公司從項目的經營收入中支付
三、操作實務——沙角火力發電廠
在中國,比較早地使用有限追索權融資方式的項目是投資為42億港幣的沙角火力發電廠,該發電廠位于廣東省深圳市。
該項目是由中外合作開發的,中方是負責深圳經濟特區電力開發事項的政府部門,外方是一家在香港注冊、由中國、香港、日本三方參股的專設公司。
根據合作協議,專設公司負責簽訂建造、供貨和售貨合同,并負責籌集外幣。發電廠建好后,專設公司進行十年的經營,在經營期內承接項目的債務、費用和收入,經營期結束后把發電廠移交給中方。這就是一個典型的BOT結構。
廠房的建造和設備的生產是由香港和日本的公司組成的集團根據“一攬子承包”合同來實施的,資金由日本賣方信貸提供,施工分期付款的拖延問題由商業銀行集團提供擔保。采用賣方信貸是為了獲得便宜的固定利率貸款,商業銀行為此項貸款提供集體擔保。專設公司所需要的其它貸款由商業銀行集團來提供。
在開始的階段,項目由一些國際上較有名望的電力公司來經營(其中應有一家公司對當地員工進行培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財物的損壞和財產的重大損失上了保險。
項目投產后,中方以固定的價格向電廠提供煤炭,并根據購買協議以事先商定好的價格收購一部分電力,項目出售電力的收入正好可以支付經營費用、債務清償和項目發起方的投資回報。中方的購電責任已由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擔保,并以省政府的名義發出了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