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縮寫。我們通常所說的FIDIC條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條件。條款通過業主和承包商簽定的承包合同作為基礎,以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監理)為核心,從而形成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之間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條款在我國公路建設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貸款項目。由于具有條款嚴密、非常強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設各方(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風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公平的特點,逐步為我國所接受并在公路建設上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加以調整(尤其是在監理工程師職權上),極大地促進了公路建設管理模式的改革,推動公路建設的發展。 FIDIC合同條件雖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但是全世界公認的一種國際慣例。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兩次修改,習慣對1988年版稱為第4版。1999年國際工程師聯合會根據多年來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以及專家、學者的建議與意見,在繼承前四版優點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寫(即新編FIDC合同條件)。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根據FIDIC授權書進行編譯、出版,機械工業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中、英文對照)。新編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與《簡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組織為了便于雇主選擇投標人、招標、評標,出版了《招標程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