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管理,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了《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統稱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招標人可參照范本,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局相關人士介紹,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實踐經驗較少,已完成招標的招標文件特別是其中的特許權協議基本處于探索階段,示范文本的施行有助于規范招標文件編制,進一步規范社會投資行為。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對引進社會資本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需求不同,經營性公路項目之間也存在很大差異,預期收益的不同影響著潛在投資人的多少。因此,示范文本不強制性推行使用。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特許權協議中明確對于投資人的優惠政策承諾;針對征地拆遷工作,提出采用項目公司負責或政府負責或招標人確定的其他方式。
據悉,招投標投訴大部分是由雙方對廢標條款理解存在分歧造成,為杜絕隨意廢標現象,示范文本明確要求招標人將導致廢標的全部條款以醒目方式集中寫在“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或“評標辦法前附表”中,并對廢標條款文字表述進行了認真推敲,力圖清晰、易懂、無爭議。
增加合同談判環節,也是示范文本的一個特點。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前,或者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前,簽約雙方可進行合同談判。談判內容僅限于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寫明的對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的條款的建議,或者在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中尚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簽約雙方不能對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投資規模、技術標準、項目通車時間、項目建設質量、未來運營承諾等)進行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