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中的公開招標往往采用標底式、打分式和最低評標價這三種評標方式,沒有形成統一的做法,當然主要是因為它們各有利弊。
“標底式”評標標底是招標前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有關定額與取費標準等計算的投資總額,并經當地招標主管部門審核后所確定的發包工程造價。
利:以價格考察為主,跟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法規配套,能照顧施工單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潤基礎上,可充分保證工程質量,也是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的一種主要評標方式。
弊:一,標底的編制費是按投資總額的比例收取,這是一筆不少的錢,無疑加重了業主的項目支出費用。二,編制出來的標底容易泄露,造成招標的不公平競爭。三,與國際慣例不接軌:一方面標底是以定額或信息價或供應價或內部價及取費標準算出的,這些價格之間本身差別較大,各投標商所得信息渠道不同,投標報價與標底定會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標底把各投標商的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及資源條件放在同一水平考慮,沒能體現優秀企業的優勢,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業主的利益。
“打分式”評標在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一些主要內容如工程報價、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業績信譽、優惠條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都列為打分項目,按照評委的打分排出高下。其中,工程報價的分值較多。
利:兼顧了價格、技術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觀反映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評估投標單位的整體實力,同時,業主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調節評分項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弊:一,評分標準中項目及其定量標準不準確。二,評委對各投標文件不可能進行較全面的閱讀、理解、比較。三,業主和評委的主觀傾向性或業主對評委施加影響,會制約評標的公平公正。
“最低評標價”評標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在投標文件的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報價最低的投標單位定為第一推薦中標單位。
利:這樣可以減少評委的主觀傾向性,體現了投標單位的管理優勢、生產技術優勢、價格優勢,節約工程投資。
弊:以價格考察為主。一,不保護投標商的利潤,施工單位要承擔資金周轉困難和利潤率極低甚至虧損的風險,有因此影響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的可能。二,我國多數施工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具備這種實力及投標經驗,企業發展會受到制約。三,低價搶標,高價索賠,給施工過程造成較多的麻煩,甚至嚴重地影響工程順利進行。
不論哪種評標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準確、完整,技術部分完善、規范,工程量清單全面、不能有漏項,同時如果能以某種評標方式為主,兼顧其他兩種評標方式,減少評標過程中的主觀性,并能制定針對評委的有效的監督機制,評標一定會更加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