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的四種法定情形招投標活動除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必須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招投標法》對于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賦予了實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責令改正四種行政處罰的手段,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責令改正″,因為它實際上涉及重新招標?!墩型稑朔ā分幸幎ㄐ姓O督部門可以對有關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如下:違法不招標或者規避招標?!墩型稑朔ā返?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
違法限制投標人資格的?!墩型稑朔ā返?1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
中標后訂立的合同背離中標的實質性內容的。《招投標法》第59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
違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的?!墩型稑朔ā返?2條規定,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