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對中小型工程實行量化評標,即有標底的百分制評標,操作簡單、實用。但隨著我國加入WTO,這種方法逐漸不適應國際慣例。隨著建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許多業內人士不不禁對這項評標方式提出疑問。
一問:標底能否合理反映工程實際?
標底不同于投標報價。報價是企業根據自己的經營目標、招標文件要求,競爭對手強弱、工程項目的特點提出的,反映的是“個別勞動時間”;而標底是在考慮工程項目特性和當前建筑業生產水平的基礎上提出的,反映的是“社會平均勞動時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標底應看成是業主愿意接受的最高成交價,而投標報價應看成是投標商要求的最低成交價。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若干個投標單位自主報價的平均數,或者以若干個投標單位自主報價的平均數與業主確定暫定標底的平均數作為標底。這種做法,無法讓業主事先較準確地了解該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投標單位報價的合理性更難以評價。
二問:中標對象選擇范圍能否符合市場競爭要求?
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和行業在選擇中標對象時,將其規定在標底的+3%到-5%的范圍內,把報價超出這一范圍的承包商排除在中標可能性之外。這一做法違背了《招標法》關于“低價中標”原則。招標投標的目的是要選擇報價低、工期短、質量優的承包商,并通過市場競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從業主的角度出發,在保證工期、質量的前提下,總是愿意把工程交給要價低的投標商。把報價較低的投標人排除在中標可能性之外,即不利于業主降低造價,又扼殺了承包商通過優化管理來降低造價的積極性,同時排除了實力強大的企業通過超常規報價進軍新市場的可能。
三問:評標標準是否完善、合理?
百分制評標法最大優點在于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了各評價項目的最高得分和評價標準,把某些定性描述的因素定量化,實際操作方便、快捷,能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但問題是人們往往把這些指標固定化、呆板化,人為加分因素過多、過亂,使招投標工作不能夠促進技術進步,更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向深層發展。
對于有標底評標的這三問,筆者認為解決之道應該是全面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讓企業制定自己的內部定額,依據市場行情、自主報價,全面實行低價中標。同時,在評標時,由專家評委制定一個合理最低限制價格,以保證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最基本的需要。另外,在評標過程中通過在定量項目上取消定額基價得分和各種評比類加分,加大工程報價得分,以及將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相結合等方式,從而克服現行百分制評標方法中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