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工程多數是通過招投標進行的。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對非常特殊的工程則采用議標方式。招投標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國家有《會計法》,地方有《地方自治法》,從而使招投標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正式投標前,對參加競爭的承建商進行資格審查,采用綜合評分的方法。主要是從經營規模、經營狀況、技術力量(包括人員、機械等)、以及業績、建筑安全記錄、營業年數等項目進行綜合評定,共分A、B、C、D四個等級,分別可承攬金額為7億2千萬日元以下;6千萬日元以上、3億日元以下;以及6千萬日元以下工程。但從技術難度、專業角度、緊急程度考慮,對特殊工程可不完全按這種分級。對通過資格預審的承包商參加投標、評標則參照會計法及地方自治法有關條款,確定中標者。定標原則是:國家投資工程,原則上最低標中標;若最低標低于最低限制價格,則有關部門會組織人員對投資商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若確定為高于成本,則投資商中標;若確定為低于成本,則為廢標,另選第二低標為中標者。若為民間投資,原則上為最低標中標。
另外,日本的大工程,基本都是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承包。這樣做的好處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能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體現團隊作戰群體精神;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一口飯吃。另外,政府為保護小企業生存,對地方工程,要求聯合體一定要接受地方政府指定,對工程的某些分部或整個工程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由當地小企業施工。在聯合體投標前先確定各家公司的份額,中標后由份額最大公司(不一定超過50%)派主要管理人員(作業所所長、副所長及各分項負責人),其他公司亦派員參加管理,但不是按所占份額派出相同比例人員,作業所只負責項目管理,而選擇專業隊伍及主要建材采購等都由公司決定。
日本的大小企業共56萬多家,從業人員660萬人,而能在全國范圍內參與投標的只有一百多家,而這一百多家大企業規模相當大,前五名的企業年營業額約80億美元,國內約占90%,國外約占10%,每家公司人員為10000-13000不等。日本的建筑業管理模式為管理層與勞務層分開,前述的一百多家大型建筑企業完全是管理公司,在各地承接工程,接到工程后組織管理班子,而具體施工大部分分包給專業公司完成。分包的工作量約占70%,專業公司亦是相對固定的,每家大公司在大城市的分公司(支店)所在地,都有相互合作、相對固定的小公司,少則幾十家,多則幾百家,勞動力市場相當發達,大公司與小公司之間都是雙向選擇。
除上述情況,對建設項目實行設計、施工、設備分開招投標的原則。但亦有一些項目充分發揮大公司的優勢,有效利用民間施工力量,設計、施工可同為一家,或有時可進行帶資投標,充分體現大公司的綜合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對質量的要求沒有特別強調,因為對質量的要求是每個員工非常自覺的行為,這充分體現了員工的素質;但對安全的要求非常嚴格,若發生工傷或死亡事故,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大,投標時企業的建筑安全記錄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同時,日本的建設業計劃性很強,建設資金也是按計劃投資,對工期亦非常嚴格,投標商都是按業主要求進行施工,若合理工期是五年,業主也絕非要你三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