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行的建設法規(包括監理法規)并沒有詳細規定監理如何對分包單位實行監理,而實際上監理現場大部分時間是直接和分包單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現不利于總包的情況,總包單位則以監理單位未事先通知總包為由作難監理單位推卸責任;由于監理單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對分包單位的支配權,分包單位則以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通過總包為由拒絕接受監理指令。若監理不及時發出指令,造成后果,則將被業主(委托單位)視作監理不力,甚至會被政府主管部門處罰。
二、分包單位的幾種類型
1、勞務型分包。這類分包大多出現在土建工程,以農民工居多,技術含量低,管理能力差,進場時間早(有時候早于總包主體),安全意識談薄,監理單位難以對其進行溝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講不清”。
2、技術型分包??茖W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的分支和邊緣科學,而監理單位限于監理費用,不可能在一個項目上配齊所有專業的專家(監理畢竟是以管理為主),這就經常使用一些技術性強的專業分包單位給監理單位出技術難題,不配合監理工作,如上海地鐵通道是采用煤礦行業中的凍結技術加固土體后進行開挖施工,設計單位以不懂凍結法拒出圍護結構(凍結)施工圖,總包單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圍護結構施工圖由分包單位設計,總包單位和設計單位均不表態,建設單位為工程進度之需來要求監理單位先行表態,分包單位常以監理人員在技術上的相對薄弱不服管理、刁難、蒙騙。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項如消防、電梯、專用設備,往往在總包單位確定之前業主方已先行確定了分包單位(類似指定分包),這類分包單位往往因專業特殊、關系特殊,直接與業主聯系,總包和監理難以對其進行管理。
三、建議和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監理若要有效地對工程進行控制,必須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許多工程項目總包上報的分包內容和實際分包內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總、分包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肯將分包合同交業主備案。對已進入工地的分包單位,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除要求整改,對其進行處罰外,可清退,不能手軟。
2、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尤其在開工、退場階段,總包的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嚴重,而此時恰是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對總包單位不能履行其職責,業主方和監理方應聯合采取措施,扣除相應的總包管理費作為對監理單位額外工作的補貼。
3、規范業主行為,因工程建設的需要,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4、加強監理隊伍的自身建設。
監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勇于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同時應刻苦鉆研工程技術,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技術、新工藝。目前監理隊伍的普遍現象是老同志多,經驗型的專門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強,理論水平高的中堅力量。
根據工程進度,隨時調整監理力量,在監理實踐規劃中,要精心編制人員進場計劃,并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變化隨時調整,在進場和退場各工序工種的交接階段,應投入足夠的監理力量,尤其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更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時不能放松對總包的管理,必須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
對于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同時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根據目前的現狀,除少數幾個監理企業外,大部分監理企業限于規模和資金,不可能具備專業齊全的專業人員。同時由于現行監理法規的制約,尚有相當一部分懂專業的技術人員短時期內無法獲得執業資格證書,這就給這類人員上崗帶來困難。因此,建議目前階段對未取得監理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人才,宜以顧問的身份開展工作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