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對用工單位的權益也進行了相應的保護。如沒有永久性勞動合同,只有無固定期限合同,出了法定事由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試用期內提前 3 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以往臨時工跟正式工政治待遇上不對等,差別對待,導致臨時工沒有歸屬感,感覺自己就是來企業打短工的,做完項目就走,單位的榮譽感與自己沒有大的關系,缺乏家的感覺。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要求同工同酬,有效地改變了這一狀況。
對于用工量較多的監理企業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施行,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某監理企業老總直言不諱,監理企業利潤微薄,以前很多時候要靠“偷人”,即正式工少用一點,臨時工多用一些,賺一些人頭費上的差價,現在同工同酬,人力成本上升很快,人也“偷”不成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簽了勞動合同的員工缺乏約束力,春節前后就是一個員工離職高峰。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企業要給員工交納“五險一金”,但有的員工不愿意,他們更希望將企業為自己的這部分投入轉為個人收入,很易造成日后的糾紛。
這些情況的出現,給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帶來了較多的困擾,因此,很多監理企業負責人呼吁規范人才市場,鼓勵有序流動,有條件的省份應盡快為從業人員進行登記,建立黑名單制度,像管理資質一樣,對從業人員的工作及流動情況進行統計、規范。
毫無疑問,勞動關系雙方都愿意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須善待員工,以積極的心態來迎接新《勞動合同法》,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通過規范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激勵措施,研究順應該法實施的對策,依法完善企業的用工制度,不斷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把企業做大做強;勞動者要想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就要愛崗敬業,認認真真、勤勤懇懇干好工作。
本刊特別約請一些從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同志,就如何應對《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帶來的新形勢,如何實現企業與員工共成長,進行了一些探討和交流,希望能給讀者朋友們帶來有益的借鑒和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