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預期收益,就需要分析項目 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對 每個風險點作出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加 以規避。尤其在我國現有市場環境中,這 種B O T投資模式,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的合 同關系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但事實上投資 人始終處于弱勢,因此做好風險研究和防 范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對B O T投資項目實 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點加以分析和總結, 以供讀者商榷。
法律政策風險
土地征收政策風險
特許權協議中雖然約定總體費用包 干使用,多不增,少不退。但是,在現實 經濟社會環境不斷變化的條件下,拆遷 費用標準不斷提高,拆遷難度不斷加大, 很難保證項目用地按時獲得合法合規手 續,給項目的順利實施帶來風險。
根據國家和地方高速公路征地拆遷 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項目區內 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的征用補償標 準可能存在調整的,要明確這類不可抗 力政策風險的承擔責任。
目前政府主導的投資協議將此類風 險基本歸于了投資公司,增加了公司的投 資風險。為了最大可能規避此項風險,投資主體在有關土地征拆協議簽訂時就必 須明確土地征拆包干費用所含各類事項 的具體明細,避免日后因責任主體不明而 造成包干外征遷費用增加,也避免雙方 信任合作的友誼受到動搖。如紅線內桿 管線、水系、魚塘及紅線外聯體房等遷改 多數涉及到線外整體遷改,若不明確說 明屬于包干內事項責任,極有可能支付包 干外相關遷改費用,造成不可控的投資 風險。
投資優惠政策風險
BOT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 長,一般需要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補貼或 稅收及相關行政費用優惠方面的政策扶 持,雖然在相關合同中有所約定,但是 隨著項目實質性落地以后,面臨著這些 優惠政策難以落實的風險。對于此項風 險的規避,需要投資人拿到合法合規的 政府承諾文件來加以規避。
運營期相關法律政策頒布實施帶來的風險
比如收費價格限制的風險,由于路 橋收費標準的定價和調整必須經地方政 府和物價部門批準確定,項目公司在決定 收費標準時自主權很小,處于弱勢地位, 難以根據經營成本或市場供求變化自行 及時調整。而且,由于收費標準調整的期 限較長,一旦確定便在一個固定時期內無 法進行調整,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 的營運收入。
此外,地方法規及行業規范的頒布 實施,也會給投資項目帶來風險。如一些 新頒布的規劃等,可能使項目投資加大。 地方道路規劃對項目未來運營影響較 大,尤其是項目建成通車后,如果其聯接 項目延誤和順接的地方道路等級過低, 該項目吸引交通量的水平將難以達到預 計的規模,項目的運營將面臨一定風險。 這種風險往往是由于地方政府受困于資 金缺乏,造成原規劃延期實施或降低標 準等級,建議在協議中明確其相關具體責 任和義務。
另外,2012年8月份交通運輸部下發 的關于重大節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免 收路橋通行費政策,就對B O T項目運營 期收費收入產生較大風險。
融資風險
BOT項目以項目未來的收費權質 押貸款進行融資,融資相對容易,但是 由于融資額度大,期限長,也存在相當 大的風險。
資金配置不合理,機會成本大。
由于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及我國利 率市場化改革,貸款合同利率難以準確 鎖定市場利率,導致利率風險。
防范利率變化風險,也是項目融資 過程中合同談判的一個重要環節,因為 利率變動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項目價值 或收益受到損失的風險。如果項目公司 采用浮動利率,一旦利率上升,項目成本 就會攀升;如果采用固定利率,一旦市場 利率下降,便會造成機會成本的提高。
融資是投資項目貫穿始終的一個重 要管理環節,其方案的選擇,需格外慎 重。對項目投資進度及造價影響較大。
工程建設風險
設計風險
項目公司是整個投資項目風險的主 要承擔者,而設計又是決定項目質量、安 全及投資規模最根本的因素。設計風險 表現為設計內容不完整,導致施工階段 增加大量的工程內容,造成工程造價、進 度控制不確定。
設計工作根據項目本身的復雜情況 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分包現象,這是分工 專業化的客觀需求。如何將不同的設計 單位組織到一起,保證質量、安全、進 度、投資規模等各個指標在項目層面上 達到協調均衡,以實現整體項目目標,應 作為建設單位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
由于受設計單位的技術水平限制、 勘察手段的局限等原因,也會產生一定的 技術風險。往往在施工階段,會出現路基 橋涵地基需要處理或基礎結構形式發生 較大變更,以及隧道支護結構形式發生 較多變更等情況,進而影響到投資造價、 項目進度等目標的控制。
技術風險的另外一個方面是由于設 計單位對未來未確定的工程內容缺少準 確預測,在造價上沒有合適的處理措施, 表現為設計內容不完整,導致施工階段 增加大量工程內容,造成工程造價、進度 控制風險。
設計工作涉及到土地房屋征遷、管線 路水改移等,設計時的項目現場踏勘、拆 遷合同談判直接決定了施工階段的工作 難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投資造價, 所以說,在設計階段做好外部接口的管理 尤為重要,需要將工作做得更細更可靠。
項目公司是項目的組織者、主導者, 是項目管理的中心,因此項目公司在設計 方面也存在著管理風險。
首先,做好設計合同結構設置及完 善合同內容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合同結 構要以工作完整性和責任明確為原則,并 對合同界面劃分、接口管理有明確約定, 對工作質量有量化指標,配套有便于操作 的考核措施并定期考核;合同內容應完 整。從經濟利益上將各設計單位乃至相 關配合單位組織成整體。
其次,建立良好的溝通和高效的協 調機制是化解風險的有效工具。溝通和 協調有利于及時發現風險趨勢,有利于 聚集團隊目標,減少組織風險,特別是多 個單位協同工作時尤為重要。
再次,設計方面的風險控制重心要 前置,收集和利用大量信息來預測未來 風險,從而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局內同 類投資項目間廣泛交流和信息共享對風 險預測及控制很有用。
最后,積極的應對措施應嚴格執行, 防范于未然。
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及衛生風險
工程質量始于設計成于施工。工程 質量的好壞對項目能否順利通過竣工驗 收以及后期的安全運營,實現項目預期 投資回報起著關鍵作用。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是安全方針的有機整體,工程無安全保 障,就無法保證工程質量。也就無法實 現所有投資預期收益。
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會過江、過湖 (飲用水),施工過程中對自然水源的保 護設施不到位,以及保護措施不完善均 會對項目投資建設帶來風險。
項目節點工程、單個控制性工程的 進度把控至關重要,當某一環節出現問 題時,若無相應的預案,勢必對項目總體 進度造成較大影響,導致建設期工程進 度的滯后,繼而影響項目有效運營期。
財務、稅務審計風險
BOT項目公司存在的財務、稅務審 計風險,表現為項目交竣工審計方面的風 險,即項目總投資額最終審計確認方面的 風險,若出現大額調減投資總額可能造 成收費單價降低和縮短收費運營期限的 風險。
因此,項目公司自成立起,各項投資 業務的開展均要以合法、合規為前提,每 一筆投資款項資金的支付均要有合法合 規的支持性文件,如:合同、發票、計量 結算資料及資金支付審批手續等,降低 審計風險。
合同風險
協議有關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和條例不一致。項目投資協議和特許權 協議約定項目資本金和注冊資本,若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和條例不一致的時候,在辦理工商變更 登記時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進 行辦理,否則將給投資公司帶來一定風險 并影響正常業務辦理。
項目核準或審批的風險。項目投資 人在與地方政府簽訂投資協議之前,該 項目核準或審批應由地方政府完成,未 及時完成該手續的責任應由地方政府承 擔,投資人可要求賠償因此而造成的已 投入的人力、物力、資金等一切損失,降 低投資人風險。
項目公司自與地方政府簽訂特許協議之時起,就應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 取得項目核準或審批等一系列合法合規 性文件,如項目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水 土保持、考古發掘、林地使用、壓覆礦、珍 稀特有魚類保護、跨江、河橋的行洪和通 航等批復,以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 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證、土地使用批復、施工許可決定書等, 為項目融資、建設的順利推進和合法合 規奠定基礎。
建設期和運營期履約擔保。項目投 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地方政府往往要 求項目公司提供履約擔保,包括建設期 擔保和運營期擔保,以從資金方面保證 項目的順利實施。高速公路投資項目一 般要求資本金最低比率不得低于投資總 概算的25%,如此巨額的資金投入足以滿 足地方政府對投資項目的相關要求,若 再提供履約擔保,將增加投資人投資成 本和風險,建議不需再對投資項目建設 期和運營期進行履約擔保。
因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建設期 投入巨額的資本金,建設完成后依靠項 目經營來收回投資成本和實現合理利 潤,必然會保證項目投資建設的順利進 行和運營期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因此, 根本沒有必要再進行提供建設期和運營 期履約擔保。鑒于此,項目公司在與政府 的談判中應盡量說服政府免除擔保或變 通條件,降低投資人風險。
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
項目投資公司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件造成的BOT項目實施中斷或 者項目終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滑 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二是社會 事件,如戰爭、恐怖襲擊、民眾阻工、重 大流行疾病(如非典、H7N9)等事件;三 是法律、法規變動;四是經協議雙方確定 的其他事項。這些事件均可能最終導致 投資人損失,帶來投資風險。
投資人可在BOT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或 意外事件發生時合同雙方責任、義務的承 擔進行明確約定,縮小政府不可抗力免責 范圍。投資公司自身要增強保險意識,除投 保強制險以外,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 三者責任險,以便達到風險控制要求。
綜上所述,投資者應加強政策、市場 調研,深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保持應有 的敏感性,有針對性地采取規避、控制 及轉嫁等風險應對措施。在與地方政府 進行投資合同談判時,盡量就一些對投 資人不利的通用條款和霸王條款采取規 避,最大限度降低投資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