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新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一0202】。與原《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95一0202】相比,新的文本更加明確規定了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的義務、責任和權利,并對文本的詞語進一步予以規范。每一個監理工程師都應認真學習和吃透合同文本,在監理實踐中運用與執行,按照合同條款規范自身的行為,提高業務水平,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本文現就新文本中關于監理人的責任條款與原版文本的差異,作如下分析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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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1、合同示范文本關于監理人的責任條款 
365交通站365jt.com 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七條)是監理人的責任條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當發生可能追究工程責任時,規定了監理人責任:
365交通站365jt.com “第二十六條 
365交通站365jt.com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365交通站365jt.com “第二十六條 
365交通站365jt.com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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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 其中黑體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沒有的。為了說明問題,把第五條列出: 
365交通站365jt.com “第五條 
365交通站365jt.com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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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 綜合第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的內容,具有三層意義:第一,監理人如因過失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監理人不承擔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各種責任;第三,監理人由于未能認真履行義務,對導致的后果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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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2、“監理人責任”的三種情況 
365交通站365jt.com 工程建設實踐中,由于主客觀原因,會產生大量的矛盾、爭議、糾紛,甚至訴諸法律仲裁。《建設監理》期刊去年第6期“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分析”一文中指出:“認識和防范監理責任風險已成為十分緊迫和重要的任務,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看來這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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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監理人的責任大體上可分為三種情況: 
365交通站365jt.com (1)過失責任。監理人在責任期內,由于自身的過失造成損失,應承擔過失責任,并按合同予以賠償。例如:發出錯誤的指令,造成質量降低,工期拖延,費用增加;作出錯誤的判斷,造成質量降低,工期拖延,費用增加;違反職業道德引起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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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交通站365jt.com (2)不承擔責任。當發生的事件并非監理方原因時,監理人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在工程實踐中經常發生。例如:承包人不聽從勸阻,偷工減料,降低365JT施工質量;承包人管理不善,不能實現計劃,工期拖延;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了工程質量;承包人弄虛作假,管理松弛,導致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委托方(業主)未能按計劃提供條件,導致365JT設計延誤、施工不能按時開工,拖延了工期;委托方所訂設備(材料)未能按計劃到達現場,延誤工期,導致索賠;委托方不聽從監理方勸阻,從而發生質量事故;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向監理人提供必需的資料、文件引起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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